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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破与立:解决立案难问题,制止债权人搭便车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案件立案难成为破产制度发挥价值的首要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数量长期处于低位运行,各年度的案件数量分别为3700、3650、1900、1800、1980、1798、2500、3589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6条规定了该制度。[4]司法机关主动将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不仅令债权人搭便车的意义不再,而且解决了破产立案难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的破与立:解决立案难问题,制止债权人搭便车

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案件立案难成为破产制度发挥价值的首要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数量长期处于低位运行,各年度的案件数量分别为3700、3650、1900、1800、1980、1798、2500、3589件。上述数据与同时期未经破产清算而注销的近百万个企业数量相比呈现几何级差异。[3]破产案件立案难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行执行案件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6条规定了该制度。根据该制度,在后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有机会在执行程序中按比例受偿,并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排除于执行程序之外,因此债权人往往不愿意启动相对复杂的破产程序。[4]司法机关主动将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不仅令债权人搭便车的意义不再,而且解决了破产立案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516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由此明确了依据保全顺序清偿企业法人对外债务的制度,从而倒逼在保全中处于劣后顺位或者未能保全的债权人积极申请债务人破产。2016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比2015年上升53.8%;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602件,比2015年上升60.6%;虽然尚未有明确统计数据表明上述破产案件系由执行转为破产的比例,但从数量大幅提升可以初步判定执行转破产制度取得的了初步效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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