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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破立实践路径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简化破产程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度减少各阶段用时,提升破产审判效率,才能保障执转破制度长效推进。破产费用得不到保障,“三无”企业的破产程序难以推进,而利害关系人垫付、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不符合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现实环境。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破立实践路径成果

1.以市为单位设立两级法院执转破工作小组。本市同一被执行企业法人的不同民事执行案件因诉讼标的额的不同可能在中级或基层法院进行,为避免两级法院执行部门消极对待,利于共享信息、提升效率,由市中院牵头组织两级法院执行局、破产审判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对本市“终本”及尚在执行阶段的案件进行摸底排查,对初步符合移送破产的被执行企业法人情况分析核实,以案件有无信访隐患、劳动者安置状态、债权债务复杂程度对案件进行分类,完成“三无”且无隐患案件首批移送,再根据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制定“执转破”下步实施方案,先易后难、逐步完成执行积案中符合执转破条件案件的消化。

2.以市为单位建立市工税法公预警联动协调机制。首先,工商税务部门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如能及时与法院共享被执行企业法人资信信息,有助于在执行阶段掌握被执行企业法人的资信情况,提高法院对被执行企业法人的状态评估效率;其次,执转破程序的运行可能引发部分债权人的上访、闹访,需要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联合维稳,破产审理中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财产而下落不明的,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需要公安机关及时处理;再次,本土企业有序退出市场需要当地政府的支持,法院对市场熟悉程度不高,如能充分发挥政府的招商引资能力则能提高债务人资产处置率,且及时与政府保持信息畅通,为政府及时调整企业扶持政策及调控资源配置提供信息支持,于区域经济发展有益。

3.以省为单位建立破产法官培训交流网。根据尚未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破产及清算案件受理情况在每院确定对应应培养破产法官数量,并由各法院自行确定培养目标,报送省法院,省法院统筹设立破产法官培训交流网,组织定期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完善破产法官的培养机制,建立湖北法院破产专业审判队伍。

4.优化破产审理程序,缩短审理时效。破产案件中需要处理与债务人相关的方方面面关系,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根据荆州法院的审理现状平均审结期限在2年以上,这也是债权人不愿意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因之一,时间成本与收益不能成正相关关系。简化破产程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度减少各阶段用时,提升破产审判效率,才能保障执转破制度长效推进。

5.协调政府建立专项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制度。破产费用得不到保障,“三无”企业的破产程序难以推进,而利害关系人垫付、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不符合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现实环境。不能顺应市场竞争占用生产要素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解决与其主体相关的社会经济关系,有序退出市场,生产要素流入市场,资源新一轮配置,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协调政府建立专项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制度才能发挥破产程序的市场清洗功能,为破产程序的高效适用提供基础保障。

【注释】
(www.xing528.com)

[1]黄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

[2]参见李帅:《论执行案件中法院职权主义启动破产程序的构建》,《法律适用》2015年第11期。

[3]刘志彪:《中国语境下的供给侧结构改革:核心问题和重点任务》,《东南学术》2016年第4期。

[4]参见邹海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法律适用》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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