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主动启动破产的现状分析
根据最高院统计,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分别为:2008年、2009年各为3000件左右;2010年为2000件左右;2011—2013年均为2000件以下;2014年为2031件;2015年为3568件;2016年为5665件。虽然2016年有较为明显的增幅,但破产案件的受理案件数与每年几十万个退出市场的企业法人数量仍然严重不符,大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不经清算便“逃出市场”,给市场体制造成巨大的隐患。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程序方能启动,而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对破产程序有所误解、缺乏申请动因不申请破产,许多企业经营者认为破产即意味着“企业死亡”,也并不清楚破产具有保护功效,持有传统观念宁愿苟延残喘也不愿进入破产,还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进入破产对其本身没有好处,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投资无法收回,还不如拿点东西“跑路”,而有的债权人更愿意寻找企业财产线索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或是通过上访、多手段讨债主张债权等,导致单一的仅靠申请人自主申请破产的破产启动制度不符合我国市场体制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发挥破产制度对市场血液有序新陈代谢的制度保障功效。
2.“执转破”制度是对申请人主动申请破产的补充(www.xing528.com)
基于《企业破产法》施行的现实,而现有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不能解决债权公平清偿问题,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又不能彻底解决债务清理和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问题,许多学者开始探讨民事执行中职权主义破产制度的构建,希望建立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法人由执行法院依职权直接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被执行企业法人债务公平清偿问题,作为申请人破产启动程序的补充。然而,我国《企业破产法》仅赋予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权,并未赋予法院依职权让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权利,且法院不顾当事人的意愿径直强制破产容易引发公众对法院中立性的质疑,完全的职权主义破产启动制度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及现实状况,比较而言,民事执行中“半职权主义”移送破产审查制度能够符合实践制度需求,法院在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积极主动地征询执行当事人的意见,在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书面同意满足《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依申请启动条件时,将案件移送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破产审查,这样能够较好地解决因单一申请人主动申请方能启动破产程序导致破产程序难以启动的现实困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