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程序是设立在债务人有产可破的基础上,因此其设计了一整套较为复杂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利益。但是,大多数“执转破”案件都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财产,没有必要在债权申报、破产公告等程序上规定与普通程序一样长的时间。因此,开展破产案件的简易程序审理,通过破产简易程序大幅提升破产效率,减少当事人、法院、管理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简易程序的设置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对具备债务人资产较少甚至无产可破,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程序,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等条件的案件,如果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考虑简化其审理程序。二是缩短程序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受理时限、债权申报期限、破产宣告的时限以及案件的审理期限等方面要比普通案件短得多。三是简化程序运行。考虑对公告、送达方式,债权人会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等进行简化。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初步构建了执行转破产制度,“执转破”指导意见为执行转破产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任何一项制度从制度确立到落地生根必然经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螺旋发展,“执转破”制度也不例外。对“执转破”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最终目的就是让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共同成为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利器。
【注释】
[1]夏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2]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与公司清算案件审判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19页。
[3]王欣新:《参与分配制度不应与破产法相冲突》,《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30日,第8版。
[4]许尚豪、欧元捷:《执行分配与破产还债的功能分离:参与分配制度的现实重构》,《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7期。(www.xing528.com)
[5]徐阳光:《执行与破产之功能界分与制度衔接》,《法律适用》2017年第11期。
[6]《最高法:全国73家法院新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7-02/24/content_11397197.htm,访问日期:2017年5月30日。
[7]王富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解读》,《法律适用》2017年第11期。
[8]池伟宏:《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运行机制与机构改革设想》,《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13日,第8版。
[9]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与公司清算案件审判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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