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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十周年纪念文集:破产审判资源不足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从破产审判法官角度看,现行的案件绩效考核制度影响了破产案件承办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不愿意承办“执转破”案件。

《企业破产法》十周年纪念文集:破产审判资源不足

1.从受移送的法院角度看,破产审判力量的缺乏导致其不愿意接收移送。虽然从201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范围大力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17年2月,全国共有73家法院新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6]但这一数字与全国4000多家法院相比显得微不足道。大多数法院仍以合议庭作为破产案件审理的组织形式,少数法院甚至没有设立固定合议庭。即使设立了固定合议庭,由于法院内部轮岗、调动的原因,合议庭成员流动性较大,合议庭的专业化特点未得到充分发挥。非专业化的审判组织设置,使得破产法官缺乏破产审判实践的历练,其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审判经验等不能满足破产审判的实践需求。此外,破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审理难度大、周期长、效率低,特别是“执转破”案件,矛盾在执行阶段已经处于“睡眠”状态,移送到破产程序后矛盾被“唤醒”,并得到集中释放,受移送法院比执行法院承受了更多的压力和冲突,使得受移送法院不敢接收移送。

2.从执行法官角度看,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存在为执行法官留下了更好的选择。相比于终结本次执行,启动“执转破”程序,执行法官所作出工作付出要大得多。执行法官不但要穷尽执行措施,查控企业财产,还要全面掌握企业涉诉、涉执情况,更要承担甄别恶意破产的负担,同时还要开展与受移送法院或者同一法院内部立案、审判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很多时候案件移送后还面临被退回、前期工作徒劳的风险。另外,被执行企业普遍存在多保证人、多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的情况,“执转破”后这些案件尚需继续执行保证人、连带责任人,执行法官仍然不能做到“案结事了”。基于此,执行法官也更多选择终结本次执行制度,而不是启动“执转破”程序。(www.xing528.com)

3.从破产审判法官角度看,现行的案件绩效考核制度影响了破产案件承办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不愿意承办“执转破”案件。目前,多数法院对破产案件数量的折算、审判绩效评价、法官业绩的考核等仍沿用传统民商事案件的标准体制和管理制度,不符合破产案件的审判规律和特点,难以对法官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加之破产案件相比普通民商事案件任务更重、压力更大,故而部分破产法官选择离开破产审判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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