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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十周年纪念文集:破与立》——探讨执转破动力不足问题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现行立法对于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不履行清算责任的惩罚力度不大,法律后果不严重,违法成本不高。因此,作为债务人的被执行人对申请破产也态度消极。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法十周年纪念文集:破与立》——探讨执转破动力不足问题

1.从债权人角度看。首先,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在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其他方式获得债权确认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希望通过执行“先到先得”原则获得较高的清偿回报,因此对执行程序有着合理偏好和主动选择。申请破产意味着其前提投入化为乌有,而且未参与诉讼的人反而获得了更大利益,使债权人陷入“替他人做嫁衣”的窘境。其次,由于我国破产程序没有设置简易程序,程序普遍较为繁琐,案件耗时长、成本高,让债权人望而却步。普通债权人虽然启动破产程序可能会获得公平受偿的机会,但被执行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条件的,基本已无财产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启动破产程序付出的时间与精力代价与其可得利益相比相差很远。上述因素使得债权人不愿意同意“执转破”。

2.从债务人角度看。首先,破产程序可能会使企业财务以及全部资产情况均被曝光并处置,而且破产也会使得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暴露,被执行人一般不愿意主动提出破产。其次,法律没有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及时申报破产的民事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吊诡的是,法律却没有规定他们不及时申请破产的民事责任,使得债务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及时申请破产方面毫无外在压力。此外,现行立法对于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不履行清算责任的惩罚力度不大,法律后果不严重,违法成本不高。因此,作为债务人的被执行人对申请破产也态度消极。(www.xing528.com)

3.从管理人角度看。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后,应当选聘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有权依法获取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2条规定,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由于“执转破”案件很多都为无产可破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获取不了报酬,所以管理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意愿不高,这势必影响受移送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决定,从而反向挤压了“执转破”程序适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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