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破与立的丰富需求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破与立的丰富需求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视频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一个制度科学、运行有效的“执转破”程序至少可以解决债权人、债务人和法院三方在启动破产程序上的顾虑,同时,也有利于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破与立的丰富需求

1.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治需求。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在处置“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僵尸企业都涉及执行不能问题。因此,运用“执转破”将整体执行不能的“僵尸企业”转入破产程序是运用破产制度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手段。

2.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的司法需求。201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视频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专委在会上指出:“当前我国执行不能案件数占到未执行到位案件数的40%~50%,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由于没有破产制度的保障,这部分案件大量沉淀下来,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隐患。”最高人民法院将破产提升到并列于立案、审判、执行的第四个重要司法环节的高度,将“执转破”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抓手,从制度上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www.xing528.com)

3.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的制度需求。在我国,破产制度功能不彰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破产程序启动难则是制约破产制度职能发挥的瓶颈问题。究其原因,从债务人角度看,其对破产制度存在广泛的认识不足甚至是误解,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动力不足。从债权人角度看,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难于执行程序,债权人更倾向于通过个案诉讼争取优先执行受偿,而不愿采取破产中的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方式。从政府角度看,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政府绩效考核等外在压力,成为政府不支持国有“僵尸企业”破产的重要原因。从法院角度看,案多人少的矛盾与办理破产案件面临的巨大信访、维稳压力相互交织,使得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破产案件倾向于“谨慎受理”,甚至“不愿受理”和“不敢受理”。一个制度科学、运行有效的“执转破”程序至少可以解决债权人、债务人和法院三方在启动破产程序上的顾虑,同时,也有利于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