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破产抵销权的适用,各国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大多数国家在破产法中肯定了破产抵销权的适用,如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5]肯定破产抵销权的理由在于:第一,破产抵销制度有利于实现破产程序中的公平。禁止破产程序中的抵销对抵销权人不公平:一方面,其需要全面履行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另一方面,其所拥有的债权只能按比例得到清偿。相同当事人的债权却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这有违私法领域所强调的公平原则。第二,破产抵销制度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债权人通过行使破产抵销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实现债权。正如日本最高法院所言,就行使抵销权之债权人一方言,在债务人资力不足的场合下,仍能为自己的债权受到确实及充分清偿利益,这时的主动债权对于被动债权宛如具有类似于担保地位之机能。[6]第三,破产抵销制度能够减少债权人的风险。破产抵销制度可以变相地实现对债权的担保,因此债权人可以通过抵销有效地实现债权。否则,债务人破产会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更有甚者,会引起连环破产的发生。当债权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后,企业的融资也会变得更为容易。不过,为了防止抵销权人受到过分保护,上述国家也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对破产抵销权的适用持肯定态度,法国、比利时、卢森堡以及一些拉美国家就禁止抵销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否定破产抵销权的理由在于:第一,破产抵销制度违背了平等清理债权债务的原则。通过破产抵销权的行使,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在抵销范围内得到了优先清偿,这实际上是对按比例分配债务人财产精神的背离。这使得抵销类似于一种未公开的担保权,对其他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7]第二,破产抵销制度不利于对一般债权人的保护。抵销权人在获得优先清偿后,债务人的财产在抵销范围内减少,一般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比例将会降低。这实际上是牺牲一般债权人的利益来维护抵销权人实现债权。禁止破产抵销制度则可以使所有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国家虽然对债权人采取了严格平等的态度,但同一交易内的抵销也是被允许的,被禁止的主要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对于并非同一交易内的债权但存在特殊的情形时,法院可能会通过对“同一交易内的抵销”进行扩张解释,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如在法国法上,若两个合同安排属于同一框架协议,便很可能被解释为是“同一交易”。[8](www.xing528.com)
从上述不同立法可以看出,不管是对破产抵销权持肯定态度还是否定态度,都是为了更好地平衡破产程序中各方的利益。这实际上是公平原则在破产法领域中的表现。对不同立法例的选择,需要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考量,这也涉及不同国家对公平的不同理解。肯定破产抵销权对于抵销权人更为有利;否定破产抵销权对一般债权人更为有利。我国采取的是第一种立法例,《破产企业法》第40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通过对破产抵销权的合理限制,以达到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同样可以实现破产程序中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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