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支行和江汉支行与南方证券破产抵销权纠纷案。[3]2003年,农行湖北分行的离退休干部丁锐等103人,投入总计876万元委托南方证券武汉分公司投资国债,并以老年基金会的名义与其签订了协议。2004年1月2日,南方证券因违规经营出现风险被行政接管。2006年7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南方证券破产申请,并于8月16日依法宣告南方证券破产还债。在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后,上述103名国债投资者即不断申诉,要求尽快解决其个人投资兑付问题。农行湖北分行经请示总行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后,决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上述离退休干部的债权予以全额收购,并于2006年9月11日分别与老年基金会和离退休干部个人签订了三方的《债权收购协议书》。2007年4月4日,南方证券确认了农行湖北分行的876万元债权。2009年年初,上述债权划归长江支行管理。经几次破产财产分配,上述债权剩余约331万元尚未受偿。根据生效的(2011)粤高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长江支行和江汉支行应向南方证券支付税后红利1717100元。据此,长江支行和江汉支行提出将长江支行的债权与应向南方证券支付的债务抵销,南方证券则认为长江支行和江汉支行不能行使破产抵销权。最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否定了长江支行和江汉支行的破产抵销权,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忠成公司管理人与建行温州分行破产抵销权纠纷案。[4]忠成公司因需与建行温州分行签订了信用证开证合同,约定由忠成公司在建行温州分行处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用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开证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建行温州分行在忠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将账户中的保证金直接扣划,用于偿还债务。忠成公司于2010年4次向被告交纳了信用证保证金,信用证到期付款日分别为2010年10月27日、2010年11月11日、2010年12月16日、2011年3月17日。在建行温州分行就信用证向外付款后,忠成公司已经向其履行了支付义务,但信用证保证金仍以存款方式留存在账户上。后因忠成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受理了忠成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建行温州分行申报并经忠成公司管理人审查,确认对忠成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5311292.49元、美元6861027.78元。2013年9月5日,建行温州分行两次划扣忠成公司账户中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417286.15元。为此,忠成公司管理人要求建行温州分行返还上述款项,建行温州分行则提出了破产抵销的主张。忠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建行温州分行主张的1417286.15元债务抵销行为无效。最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可了建行温州分行的破产抵销权,驳回了忠成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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