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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权人分组与表决:《企业破产法》十周年纪念文集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之规定,参见重整计划的债权分为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四类;另在普通债权组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分出小额债权作为单独的表决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税收债权人分组与表决:《企业破产法》十周年纪念文集

重整程序中,一个较为核心的内容是对债权人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它决定了重整程序是否能够启动和顺利进行。重整计划草案包含债权人的经营方案、债权调整方案等内容,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变动,需要经过权益被调整的债权人表决通过方可成立。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采用分组表决制,即按照债权性质标准,将债权人分为若干表决组,以组为单位分别进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以各组表决通过为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标准。其目的是给予类似的债权同等的待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之规定,参见重整计划的债权分为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四类;另在普通债权组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分出小额债权作为单独的表决组。原则上,税收债权在重整计划中应当全额清偿,但在税收机关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适当减免,所以重整计划草案可能涉及税收债权的调整问题,故有必要对其单独分组进行表决。对比而言,根据第83条规定,重整计划不得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社保费用,因此该类债权人不参加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www.xing528.com)

关于重整计划的表决规则:(1)组内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通过和批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6条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才能获得成立,而后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方可生效,并终止重整程序。(3)再表决。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4)强制批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其中就税收债权而言,如果税收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税收债权可以获得全额清偿,则法院可以强行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所谓全额清偿,应为货币清偿,可以采用延期清偿或者分期清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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