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日之后,至少在三种情形下,破产企业有可能发生税收。第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而当合同继续履行时,就会发生相应的税收。第二,破产宣告之后,破产财产一般都需要变价,将实物或无形资产转换成货币。而财产在变卖或拍卖时,也会发生相应的税收。如果将实物分配给债权人,同样可能会发生税收。第三,企业重整计划通过之后,在管理人的监督之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恢复进行。不管重整是否能够达到目的,只要这个过程开始,就会和正常企业一样发生税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和42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以及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43条接着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www.xing528.com)
根据上述规定,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由此而产生的税收也就是破产费用。既然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或费用属于共益债务,那么,由此而产生的税收也就是共益债务。而由于破产费用优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优于破产债权,那么,税收内部也要进行区分,才能确定各自的清偿顺序。总体来说,破产申请日之后发生的税收优先于破产申请日之前发生的税收。而在破产申请日之后发生的税收中,作为破产费用的税收优先于作为共益债务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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