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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税收优先权淡化,应加强保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与旧破产法相比,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呈现淡化的趋势。这也是世界破产立法的基本趋势,例如德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的新破产法都将税收优先权彻底取消而视为一般债权。因此,为确保税收债权的顺利实现,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破产前以及破产法上其他制度对税收债权的保障。

破产法中税收优先权淡化,应加强保障

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与其他未清偿债权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偿的权利。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不少国家都从法律上对税收债权的优先权制度作了认可与规定。《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该条款明确了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层次,即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但是,与旧破产法相比,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呈现淡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1)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中共益费用纳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的侵权债务的规定,让后续债务清偿面临较大风险;(2)新破产法关于劳动债权的规定比旧破产法上的第一顺位的“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更为丰富,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为第一顺位,将“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列为第二顺位,与税收债权共同按比例清偿;(3)依据新破产法,即使是普通债权也可能通过行使第38、39条取回权及第40条抵销权,优先于税收债权获得保障。这也是世界破产立法的基本趋势,例如德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的新破产法都将税收优先权彻底取消而视为一般债权。因此,为确保税收债权的顺利实现,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破产前以及破产法上其他制度对税收债权的保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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