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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应确认的税收债权:欠税应确认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税收债权而言,破产管理人对其进行确认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是:1.已发生的欠税应予确认。

破产管理人应确认的税收债权:欠税应确认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得到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就税收债权而言,破产管理人对其进行确认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1.已发生的欠税应予确认。对于税收而言,存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在此时间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自然无从欠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税法又规定了申报和缴纳期限。只有当申报和缴纳期限届满之后,如果纳税人仍然未能缴纳税款,才构成欠税。在税收征收管理实务中,当欠税的时间条件未能满足时,税务机关不能征收滞纳金,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多只能进行税收保全。

2.破产时已发生的税收债权,即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届满,债权人也应当申报,管理人对此应予确认。因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面临终止,所有债务都必须彻底解决。对于尚未完全成熟的税收,只要已经发生,就必须允许其申报。具体的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对于所得税等按年计算的税收,债务人在年中进入破产程序时,应以当年公历1月1日起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所得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4.税收债权中应区分所欠税款与涉税罚款、利息、滞纳金等概念。(www.xing528.com)

(1)税收罚款是税收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一般认为破产程序启动,破产人即丧失财产管理处分的权利,如果将尚未执行的处罚作为破产财产,客观上等于处罚全体债权人,因此,应当对行政罚款作特殊处理。我国2002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原因就在于,税收是政府公共资金的来源,本身具有公益性,需要特别保护,而罚款或罚金属于惩罚措施,不是政府运作的收入基础,不能赋予优先受偿权。

(2)关于欠税利息,一般认为是对资金占用的补偿,而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一般并入破产人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3)关于欠税滞纳金应当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曾经存在争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规定处理。”

5.税收债权不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后所发生的税收。《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因此,破产债权在破产法中具有特定含义,即在破产申请日之前发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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