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据此,税务机关应当于法院公告期限内进行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据此,税收债权申报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书面申报原则。债权申报须采用书面形式,债权申报文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重要文件。申报书必备事项包括:①债权数额,并说明债权产生的原因、债权到期时间、已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况。②财产担保情况,如有纳税担保则应明确说明担保的类型、设置时间及担保物或保证人等基本情况。财产担保决定了债权人的表决权和债权实现方式,如未主张或未证明,视为无担保债权。③申报人的名称、住所、代表人或代理人、通讯方式等,并有申报人的公章和负责人的签名。
2.举证责任。即申报人应为自身的债权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税收债权证明。税收不同于一般债权而属于法定债权,其发生一般不需要任何凭证,只要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即可。税务机关申报税收时,可以凭其自己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上级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文书,向破产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才发现欠税,税务机关应当直接向法院申报债权,无需另行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二是身份证明,税务机关作为申报人应提交机关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www.xing528.com)
3.代理申报。债权申报可以代理,代理申报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证据外,代理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申报的依据。申报时税务机关需明确列明申报金额,而该金额的确定无法完全依赖于破产企业的自行申报。所以在申报前税务机关应对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日前的欠税进行稽核,如因未进行稽核或稽核后漏报税收债权的,在破产案件中往往难以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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