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破产法》原则上要求所有债权都进行申报,只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第48条第2款)。对税收债权是否需要申报,能否像劳动债权一样由管理人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即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理论界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税收债权,应当依法予以申报,申报的主体依据税收征收的主体确定。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也持同样的观点。其在《关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52号)中规定,税务机关作为代表国家的企业税收债权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债权是否得到公平清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法律未规定税收债权可免予申报,但由于税收债权是因行政关系产生的债权,而且如无债务人提供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有时无法认定欠税数额,难以准确申报债权,故也可以考虑由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会计账目直接列入债权表,并向债权人公布;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时,债权即得到确认,有异议时则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如200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里规定税收债权和劳动债权均不用申报。(www.xing528.com)
实践操作中,我们认为税收债权还是应该进行申报,其必要性在于:(1)基于现实需要。破产是企业生命周期中一个特殊时点。在这个时点上,企业的主体资格面临消灭,而财产又不足以偿清所有欠债,导致债权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如果税收不需要申报,而是通过特别程序予以确认,不允许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对私法债权人明显不利。如果税务机关不参与债权人会议,不能对有担保债权进行审查,对政府利益也可能产生妨害。(2)我国破产法仅明确劳动债权不用申请,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存在着本质的差异,所以不应将税收债权作此类推。(3)如果不积极申报,很有可能导致应予确认的税收债权无法确认。破产案件中,一般破产企业在管理、财务上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在一破产案件中,由于破产企业将财务账簿部分烧毁了,如果不申报,管理人根本无法得知是否存在税收债权。所以税收债权如果不申报,是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受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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