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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乡规民约在不同农村类型下的作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农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农村可以分为传统色彩较为浓厚的村落、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城中村,在不同类型的农村地区,乡规民约发挥的治理功能有所不同。在这一过程中,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同领域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相较传统色彩较为浓厚的村落,乡规民约的作用有所弱化。

现代乡规民约在不同农村类型下的作用

由于农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农村可以分为传统色彩较为浓厚的村落、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城中村,在不同类型的农村地区,乡规民约发挥的治理功能有所不同。

在传统色彩较为浓厚的村落,人们之间的联系较为密切,中国乡村熟人社会的特点较突出,乡规民约尚保留较多传统风俗习惯。在这些传统色彩较为浓厚的村落中,乡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是该地区传统风俗习惯及道德风尚的集中体现,在该类型村落的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上述原因,在这些村落中,乡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应当注重继承优秀传统风俗习惯;另一方面应当注重与现代乡村价值的融合,使乡规民约在不失传统优秀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与当下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接轨,更好地发挥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需要经历由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乡村社会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同领域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相较传统色彩较为浓厚的村落,乡规民约的作用有所弱化。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协调好乡规民约等自治性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乡规民约要以法律为准则,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另一方面,乡规民约要发挥自身贴近乡民生活、体现乡民共同意志的优势,弥补国家法律在乡村治理中的不足,与国家法共同作用于乡村治理。(www.xing528.com)

在城中村的社会治理中,由于其中的人口数量较多,且村中较多房屋会出租给来自各地的人们,因此“城中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流动人口密集且复杂的社区,居民之间几乎难以形成一定的传统或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城中村几乎已成为一个陌生人社会,而非传统中国的熟人社会。因人口构成复杂且数量大,导致城中村往往成为一个较为难以管理、治安问题集中发生的区域,而乡规民约在城中村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为达到维护城中村秩序、促进城中村进一步发展的目的,许多城市都会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如有的城市直接选择对城中村进行拆迁,将居民安置到已建成的社区中,从而使城中村变为社区。因此,在城中村的治理中,仅依靠单一村委会等自治组织进行治理活动效果不太理想,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在城中村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应结合城中村发展的具体情况,通过乡规民约转变村民理念,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整治“城中村”中的乱象,如房屋租赁市场混乱、村中乱搭乱建、村容村貌脏乱差等,将建立在乡规民约基础上的自治与以法律为根据的法治相结合,完善城中村公共服务,推动发展包容性社区,促进城中村的人文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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