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规民约由村委会及其成员组织实施,因此,为了保障乡规民约的合理执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首先要提升村委会及其成员的执行能力。村委会虽然不属于我国的基层政权,但是在农村承包地的划分、集体资金的使用方面依然掌握一定权力,提升村委会及其成员工作能力可以保障其正确、有效地行使权力。在乡规民约的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应当严格要求村委会及其成员带头遵守乡规民约,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不能给熟人开后门;另一方面应定期对乡规民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由村委会汇报乡规民约执行情况,村民可以通过投票表决等方式来表明是否认可村委会对乡规民约的执行,对于不认可的行为则应分析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查找原因,对于不合理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此外,因乡规民约属于自治性规范,乡村中乡规民约的执行也往往具有较浓的人治色彩,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所以应当对乡规民约的执行程序进行规范,使乡规民约的内容在执行中得到落实。
其次,成立乡村民间组织以推动乡规民约的施行。乡规民约是村民自愿约定的结果,如果能够调动普通乡民的积极性,参与到督促乡规民约执行的工作中,乡规民约施行的效果应该会有所改善。在现代乡村社会的治理中,可以通过乡民参与执行的方式调动乡民对乡规民约的热情和支持,即在农村常住人口中挑选合适的乡民组成乡规民约的执行组织,如乡规民约评理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以推动乡规民约的施行。这些自治组织的成员可以是乡间德高望重的长者、吸收新知识的乡村精英、退休回乡的人员、愿意为大家服务的普通乡民等,这些人以其良好的道德声誉、丰富的社会经验甚至个人魅力影响并督促乡民守约而不逾矩,不但更易使乡民接受信服,而且也可以以此保证村务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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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2 浙江省衢州市石室乡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备案流程图[15]
再次,应建立健全乡规民约的监督机制,成立乡规民约监督委员会,以监督乡规民约的实际执行情况。借鉴王立争对农地软法审查机制划分情况的观点,可以将乡规民约的监督机制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乡规民约施行前,将其交于乡规民约监督委员会审查,得到审批后再予执行,这种方式属于事先审查机制;另外一种是事后审查方式,即村干部依据乡规民约对村民进行处罚或奖励之后,监督委员会再对其行为进行评价。[16]各村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时应结合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对适合自身情形的监督机制。如有些村庄主要发展农业生产,在农忙时节不应以审查乡规民约执行为先;事先审查会增加村庄负担的,就可以采用事后审查机制;有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管理模式现代化,可以采用事先审查机制,先将乡规民约交由监督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予执行。与此同时,基层政权机关应当对村委会的决定进行审查监督,对危及村民正当权益的惩罚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对违法适用乡规民约的村干部警告或撤职,严厉打击滥用权力、腐败的行为,树立勤政、廉洁的村干部形象,同时对正确适用乡规民约的执行行为予以肯定,让乡规民约在监督中充分发挥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作用。
最后,应当合理设置奖惩机制。若乡规民约中义务性规定过多、惩罚性条款不合理,自然得不到乡民认可,应将奖励和惩罚机制合理规定于乡规民约中。有些乡村在乡规民约中设立奖励机制,实行物质奖励,分设不同的奖励等级,对遵守乡规民约表现良好的乡民予以奖励,激发了乡民认真遵守的热情,同时也起到了宣传的作用。提高乡民认同感的奖励机制不应只局限于物质奖励,还可包括通过评为“乡村年度标兵”“颁发乡村荣誉勋章”等方式提高乡民的荣誉感,或者通过奖励代表村落文化的纪念品,以激发乡民对农村社会文化的认同。可以采取多种激励方式督促乡民遵守乡规民约,以使乡规民约能够真正发挥实效。近年来有些村采取积分制的方法,对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进行量化评分,以户为单位予以考核,对村民实行信用积分奖惩,在享受国家相关惠民政策、入党、评定村里各项荣誉等方面以积分作为标准优先考虑;积分还可以在村里的爱心超市中兑换商品。这种方式极大地鼓励了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在推行其他乡规民约时也可借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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