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1 乡规民约的内容须合法合理
首先,乡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乡规民约对调整农村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对处理农村社会纠纷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农村社会注重情理,因此发生纠纷后,村民在追求处理结果的公正性的同时,也注重处理方法的适用,处理方法在农村社会的适应性直接影响着村民对处理结果的接受程度。以乡规民约为依据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注重维护村民关系的稳定,维持农村社会长久和谐的社会秩序。虽然在农村,有时乡规民约比法律更适于解决民间纠纷,但是乡规民约的内容必须合法。乡规民约是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长久以来处理农村社会问题的重要依据,其具有传统儒家文化中的优秀思想,但同时也要看到,乡规民约的有些内容带有传统陋习,其中甚至与国家法律相冲突,这些都应当依法予以修订。同时,应当加强普法教育,培养村民法治意识,根据国家法律将乡规民约中不合法的内容剔除掉。乡规民约虽然不是国家法律,不具备国家法律强制性的约束力,但是乡规民约对乡民具有道德教化作用,在农村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其次,乡规民约不得侵犯乡民合法权利。乡规民约中不应有侵犯乡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的内容,对于乡规民约中涉及的侵犯乡民合法权利的内容应当予以纠正。
最后,乡规民约的内容应契合乡民生产生活需要。乡规民约的内容主要涉及乡村秩序构建、乡民权利保障、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纠纷解决、乡村治安等,新时代,应通过乡规民约内容的引导,实现乡村自治,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的科学合理。乡规民约的内容应以乡村振兴为导向,构建新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乡民素质,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使乡规民约成为农村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自治行为规范。
为了保证乡规民约内容合法,有些乡村在制定和修订乡规民约时,会邀请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士深度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对其合法性予以把关,通过“一村一法律顾问”等形式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增强村民法治意识,保证乡规民约依法产生,进而提升乡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实际效果。
7.2.1.2 制定程序应符合法律政策规定(www.xing528.com)
现代乡规民约是乡民民主协商的结果,应当符合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的要求。乡民通过反复讨论、争辩、相互沟通,最后达成一致,形成乡规民约,在这一过程中,基层政权担任组织、引导角色,应当明确自己的任务,不要过多干预。[14]以村规民约的制定为例,2018年12月,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提出要求,村规民约的制定要经过“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备案公布”几个步骤,见图7-1。
图7-1 制定村规民约步骤图
这几个步骤中,“征集民意”就是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审议表决”是由村民会议审议讨论、表决通过,这些环节体现出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对民意的充分尊重。村委会在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时的程序应当规范合理,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使本村村规民约的制定在时间和人数上充分保障广泛参与性。此外,村规民约的制定时间应尽量避开农忙时节,在征求意见时考虑本村实际情况,常住人口每个家庭可推选代表发表意见,征集意见的人数可设定下限,以保证最大多数利益相关的村民参与制定。对于涉及村规民约的有关事项,村委会应当及时告知村民,保证村民的知情权,拟定草案应经民主投票,通过后应加强宣传,逐步提高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同感。制定程序的严格性可以保证村规民约是村民认真制定的规约,符合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具有科学性和可适用性,能有效维护村民利益。村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参与可以为村规民约的制定提供建设性建议,但务必要严格执行制定程序,保证村规民约制定过程的民主性。
现代乡规民约对乡民具有道德约束作用,并与乡民切身利益相关,只要在本乡村生活就应遵守本乡村的乡规民约。提高乡民参与制定乡规民约的热情,不但能够使乡规民约的产生具有民主性,也是切实维护乡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保障乡民权益以及促进乡规民约施行的前提和基础。
另外,在乡规民约的备案程序上,乡镇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备案程序,规范备案行为,而不应当对乡民制定的实质内容进行违背村民意愿的修改,从而保障乡民自治权的实现。图7-2是浙江省衢州市石室乡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备案的流程图,反映出该乡政府对备案程序合法性、合规性的重视,可为其他乡政府备案乡规民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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