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的行为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生活能正常进行的前提和保证。人的活动范围可以分为不同的场所和领域,对不同场所和领域的人的行为有针对性地予以规范可以更好地塑造平等和谐的社会秩序,比如,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分别在各自的功能领域发挥作用,促进这些领域的有序发展。中国传统哲学通常把人的活动范围分“家、国、天下”三个领域,以家为例,家的范围又可以扩大到家庭、家族、村、乡等范围。这里的每个群体单位的概念都不是无限大的,都是有一定界域的,边界的有限性带来群体的地域性特点,不同地域的群体形成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出“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的现象。家庭和家族领域中人的行为和活动受到家风家训、家法族规的规范和约束;乡村则有乡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民间规约,以及各种风俗习惯,这些都引导着人们的行为,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乡村是由具有血缘或者地缘关系的人共同劳动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庞大的社会群落。乡村社会人口密度低,流动人口少,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接触是直接的、面对面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相对密切,街坊邻居相识相知。在这种生活环境下,乡民们的行为活动受风俗习惯、传统道德影响较大,讲人情、讲面子是乡民们办事的法宝,虽然能增进乡亲们的情感,但是也会以此形成规则之外的“捷径”。因此,作为乡村社会生活领域里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为规则与规范,有些乡规民约在劝禁惩罚内容上,会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也会有“逾越法律”的现象,具有“造法”的意味。因此,对于现代乡规民约的价值定位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6.1.2.1 乡规民约和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现代乡规民约是存在于广大乡村社会中的一种具有自治性质的规范,其以一种特殊形式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因其具体规定更加贴近乡村生活,符合乡村治理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生活秩序的保障,因此,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乡规民约在农村所发挥的治理作用。由此,现代乡规民约在传统乡规民约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对农村人民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乡规民约是一种自治性规范,自治的含义有两个层面:一是乡规民约由村民自己商讨制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二是乡规民约的自治并非是不受限的,其所进行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的范围和手段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乡规民约却存在着僭越法律的现象,从而引起了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规民约与法律在手段上的冲突;二是乡规民约与法律在价值上的冲突。首先,乡规民约与法律在手段上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乡规民约本质上是一种“软性”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乡规民约中可以有一些惩罚性内容,以保障乡规民约的施行,这些惩罚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但在实践中,却有乡规民约通过制定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强制性规定的方式以达到让乡民服从的目的。其次,乡规民约与法律在价值上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有的乡规民约包含与法律理念相悖的价值观,例如存在性别不平等的规定。如某村曾在其村规民约中规定,妇女出嫁后必须迁走户口,否则就会被认为是“空户”[1]。该村有30多位妇女因为出嫁而被看作是“空户”,从而无法享受其本应当享有的村民权益。[2]此外,乡规民约与法律在纠纷解决上也存在价值冲突。乡规民约倡导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农村普遍存在着“息讼”的氛围,合理的诉讼观本身是有利于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的,但当他人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时一味强调“息讼”,追求“私了”,则会对受害人权利保护不利,甚至忽视法律的权威。例如,有的加害方为逃避国家法律的制裁,有意寻求司法外的手段解决纠纷,以规避法律,导致受害人权利难以保障。
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统一于国家现代治理体系中,尽管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在手段与价值上存在冲突,但二者并非不可调和的关系。为了更好地发挥现代乡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特殊价值,乡规民约应当与国家法律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一方面,乡规民约要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不得与法律相冲突;另一方面,乡规民约要积极顺应国家依法治国的理念,与国家法律相互配合,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从而推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www.xing528.com)
6.1.2.2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乡规民约是乡民用以治理乡村的规则,是乡土社会共同价值的体现,中国传统道德是乡村礼俗的重要精神内核,是乡规民约的价值支撑。传统乡规民约中的优秀传统文化应当被继承与发扬,但其中存在的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落后的、腐朽的内容在现代乡规民约中应当摒弃。比如,现代乡规民约提倡丧事简办,树立厚养薄葬观念;辽西山村里约定俗成的是邻里盖房、割麦、办喜丧事等,乡民们都会来帮衬,互帮互助;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云顶古寨颇具特色的凌晨“鬼市”习俗,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们的活动提供了道德准则,社会和谐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导。在现代乡规民约的建设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正确合理的方式融入乡规民约中,可以内化乡民的道德思想,引导乡民的行为方式,改变乡村风貌,形成文明乡风,进而促进乡村社会的发展。现代乡规民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仅可以形成良好的乡村社会道德伦理价值与理念,移风易俗,弘扬新时代新风行动,抵制腐朽落后伦理道德的侵蚀,也能够推动乡规民约建设的合理开展,促进乡村社会发展。
6.1.2.3 在与时俱进中创新发展
乡规民约的发展是动态的,要想充分发挥其规范村民行为、净化乡土民风、提高乡民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作用,必须与时俱进。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乡规民约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独特资源,早在清朝道光年间,就已经出现完整的“乡规民约”的概念。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现代乡规民约要在乡村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推陈出新,协调适应新时代新的发展状况,古为今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既要做到传承优秀传统的乡村道德伦理,又能与时俱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治理等协调适应,充分发挥对乡民生产生活的规范作用,维护好乡民社会良好的秩序。比如,提倡乡民树立环保理念、维护乡村公路、以多元化手段解决纠纷矛盾等。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乡规民约作为基层社会组织中成员共同制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应当跟随时代发展,吸纳新的思想文化,集思广益,拓宽农村社会治理的思路和途径。
现代乡规民约作为乡村社会的行为规则,与乡民生产生活的本质诉求密切相关,同时,在乡规民约的形成过程中,道德、伦理是其核心内容。一项规则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受制于其产生缘由和在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因素,乡规民约的作用发挥也离不开其内在的价值导向作用,因此,积极探寻乡规民约蕴含的内在道德伦理价值,发挥其优秀道德文化的引领作用,并跟上时代步伐,创新其内容和运作机制,是实现现代乡规民约价值的重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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