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是国家治理依据的正式规则。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行为规范,对特定区域范围内的村民具有约束力,是乡村治理中的非正式规则。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法律和乡规民约都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乡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体现,属于“软性”约束。社会治理中需要法律与乡规民约共同发挥作用,若乡规民约不能与法律协调统一,乡民会无所适从,也会导致乡村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和乡规民约也无法有效地在各自领域内发挥作用。
法律应当保障人民利益,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乡规民约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规范,不仅肩负着维护乡村秩序的重任,也要引领农村发展的方向。为了使法律和乡规民约能够协调统一地发挥各自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一方面需要乡规民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国家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发展目标,使之有效地融入乡村社会发展之中;另一方面,需要法律从宏观层面调控乡村社会秩序,从而保障乡村社会的自治环境。由此,通过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共同治理,将国家的未来与乡村的未来相统一,从而合力促进新农村建设不断发展。
此外,法律属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效力及于全体社会成员,在执行上具有强制效力,违法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乡规民约作为区域性的民间规则,没有强制效力,违规者承担的责任要视乡规民约的具体规定而言。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乡规民约作为法律认可的民间治理规范,其运行受到法律保障,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有了多种形式,这就使得乡规民约的违规成本被提高。如果乡规民约施行过程中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就无法保证其施行的效果,其约束的范围也会缩小。法律作为乡规民约的强大后盾,不仅是对乡规民约有效施行的保障,也体现国家对于乡规民约的支持。推进乡村法治化治理进程,可以保障乡规民约有效推动乡村社会的健康发展。(www.xing528.com)
虽然乡规民约是由村民制定的,体现乡村治理的村民自治性,但乡规民约不能脱离法律制约,应具有合法性。法律保障乡规民约的运行,但如果乡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与法律相冲突,则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进行修改,否则不能发挥其民间规范的作用。因此,乡规民约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受法律约束,符合国家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使其不至于脱离法治化轨道。保证乡规民约的合法性,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其有效性,以促进乡规民约的健康运行,实现其社会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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