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乡规民约往往是在族老乡绅的主导下制定的,其他村民很少参与制定乡规民约的过程,只须遵守已成文的规约即可。在现代社会环境下,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普通乡民更有意愿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利益,因而村民们逐渐意识到参与制定乡规民约的重要性,现代乡规民约因而也更能反映基层民众的利益需求。在普遍实行村民自治环境下的现代农村,普通村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村庄建设和发展,村民积极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村民权利更能得到切实保障。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背景下,乡规民约作为一种社会治理规范,将其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与国家法律有机结合,有利于村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从而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的法治化治理。农村社会发展所处时代的大环境和村庄形成的小环境同时影响乡规民约的内容和其制定方式,乡规民约内容中所反映的时代思想、政府政策、法律内涵、生产需求、生活日常等正是社会环境对乡规民约内容的影响。乡规民约采取何种制定方式和程序,是否能够反映乡民需求,是否能够保障乡民权益,也是大环境和小环境共同影响的结果。另外,乡规民约作为区域化治理的行为规范,村民参与积极性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成败。鼓励村民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修改,农村社会才会逐步形成一个良好的自治氛围。
乡规民约作为约束村民行为的民间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乡规民约是一成不变的。社会是在不断变化的,新文化、新思想、新体制等诸多内容也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诞生,因此,新的社会风尚对于乡规民约也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社会环境影响乡规民约的内容,社会环境的变化也会促使乡规民约内容的变化。一味固守传统的乡规民约只能使其自身止步不前,与时代要求脱节,一个不符合社会前进方向的乡规民约,不仅无法促进乡村社会进一步发展,也不能及时反映村民的利益需求,这样的乡规民约无法得到村民的认可,也无法发挥民间规则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因此,当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乡规民约也需要做出相应改变,以反映社会发展,及时体现村民切身利益的变化,只有这样,乡规民约才能有效发挥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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