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类学家罗伯特·雷德菲尔德最先在他1956年出版的《农民社会与文化》中提出了“大传统”与“小传统”的概念。所谓的“大传统”是指一个社会里上层的绅士、知识分子所代表的文化,这多半是经由思想家、宗教家反省深思所产生的精英文化;而“小传统”则是指一般社会大众,特别是乡民或俗民所代表的生活文化。[52]简单来说,大传统集中于城市,是知识、政治的精英文化;小传统则散布在村落中,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生活文化。
从这样的思考模式出发,国家法与乡规民约的关系就是这样的“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的关系。在学术界,杨庆坤先生提出,中国社会实际上存在两个不同的结构,一个是全国性科层制度的上层结构;另一个则是庞大的无数异质性的地方社区。鉴于这个观点,我们认为,国家通过法律和正式文件所规定的规范、规章等一系列官方的意识形态与文化,即国家法,是体现国家官方意识形态的大传统文化;而小传统文化是反映社会下层、非正式的传统价值、规范以及习惯,即民间法,它是一种并没有得到国家的正式认可的民间意识。或者说,大传统文化代表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小传统文化则反映了乡村和乡民的利益、需求和感受。[53]雷德菲尔德区分大小传统的目的在于强调重视“小传统”在文化研究领域中的地位,因为相较于大传统文化,小传统文化是保守的、封闭的,并且由于通常是属于小部分群体,因而很容易被忽视。
首先,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必须认可现代乡规民约的存在价值。从大小传统文化的互动互补的关系中,我们应该看到的是现代乡规民约的其中一个作用——为国家法提供基本素材。在人类文化的发展历史上,世界各地的“小传统”都是先于“大传统”形成的,这些所谓的“精英文化”思想其实可以认为是从“小传统”文化中抽取出来的,于是作为文化基础的“小传统”就对“大传统”起着决定性作用。国家法亦是如此。法律来自生活,法的制定不是立法者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基于大量的民间调查汇总、整理出来的。从法的渊源来看,乡规民约中的习惯、公序良俗都是立法的依据和重要素材,最终成为国家法内容的一部分。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村人口的扩张以及城乡一体化模式的推行,农村人的思想已经逐渐开放,与大社会共融。因此,作为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法也在更多地接纳民间法的内容,与时俱进,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持国家的稳定,为依法治国提供依据。所以说乡规民约是国家法的基本素材,对国家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现代乡规民约的存在,同时体现出了国家法与这些乡土办法之间存在的断带。有很多学者在研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时都提出了这样的观点。瞿同祖与萧公权指出,帝国中心对边陲的社会并未发生深入的穿透,所以尽管其对边陲社会施以各种控制方法,但能力顶多达到消极维持统一的地步,而不能达到凝结、动员社会力量以赴政治目标的程度。官方的权威并不直接加于民众头上,而是通过地方的中介——绅士和其他较低级别的权威人物来体现,其行政制度的范围,只停留在州级或县级。[54]这两位学者观点归结起来就是指出我国的两层社会结构之间存在着隔阂,国家法并没有完全深入社会基层。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于中国城乡发展得严重不平衡以及对多年来农村保守封建观念的不断承袭,使得代表“大传统”的国家意识形态在很多方面并没有被农民所接纳,从某些方面来讲,农村对乡规民约的认可度甚至超过了国家法。(www.xing528.com)
其实这个断带也是“大传统”与“小传统”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由于“小传统”是小规模的农村群体的意识体现,因此更加贴近他们本来的生活秩序,作为“精英文化”的大传统是少数政治者、知识精英的思想体现,在某些方面,这些文化可能脱离农村的现实生活。所以,作为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乡规民约就成为农民不可逾越的“法律”。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能因为民间法与国家法存在某些断带就将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法弃之不顾。具体说来,在农村社会生活的私域化领域,小传统文化构成农村文化的深层结构,乡规民约的规制作用是强于国家法的;然而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大部分空间,作为大传统文化的国家法将必然占有绝对的支配权,特别是伴随着社会的巨大转型与变迁,乡村与其外部世界紧密关联,大传统文化就会逐渐为乡民所认知和接受。
从大、小传统的角度切入来研究现代乡规民约,可以看出,一方面不能忽略乡规民约的存在价值,应认可它在农村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对国家法的影响;另一方面,国家法若要在乡村社区得到有效实施,一定要注意乡规民约在农村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不可仅靠国家强制变革,要多方考虑乡村社会现实存在的内外部因素,破除或者缩小城乡之间的断带,逐渐实现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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