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家法适用于并应当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方方面面,但由于法律的限度,国家法在某些领域或某些地区并未发挥出其应当具有的价值,相反,这些领域或地区内自生秩序的作用更为明显。作为农村社会内生的民间行为规则,乡规民约的内容更符合农村社会的现实状况,在农村社会中的秩序调控功能也更易显现,这其中有农村社会历史和现实状况的因素,也有经济的因素,农村社会中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选择的解决方式即证明了这一点。下面,即以乡规民约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为例,分析乡规民约的经济学价值。
预期收益大于投入成本是人们的期望,在农村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中,人们同样怀有这一期望。作为国家法的诉讼法在农村当然是有效的,但是农村纠纷发生后,通过乡规民约进行规范却是人们首先考虑的,也是绝大多数情况下的最终选择,这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诉讼的成本要大于乡规民约进行社会控制的民间非诉讼成本。诉讼成本分为可预期成本和不可预期成本两大类,可预期成本主要包括诉讼费用、诉讼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诉讼的机会成本以及诉讼所带来的对双方关系的损害等成本;不可预期成本主要包括败诉的风险成本、司法腐败所带来的成本、执行难所带来的成本等。[36]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在作出决定前,当事人往往会将其纠纷解决后的预期收益与投入成本进行对比,在成本大于收益时,当事人会放弃诉讼而选择其他解决方式。(www.xing528.com)
乡规民约给乡民们提供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无论是从金钱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投入成本还是从风险成本上看,其投入都比诉讼方式要小得多。首先,金钱成本方面。当事人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必然要缴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在诉讼中涉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还需要缴纳申请费;如果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复印案卷材料,还会有具体的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当事人若适用乡规民约等民间规约,以私力救济或社会救济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总体上看比诉讼方式花费要小:如果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纠纷,基本上没有什么金钱花费;如果采取调解方式,当事人一般选择村里德高望重的权威人士或者村干部做调解人,从中调和矛盾,这种情况下花费较少或没有花费,因而,这些解决方式成本低得多。其次,时间成本方面。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审判期间是一定的,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判活动,而不得擅自改变审理程序或期限;而乡规民约的民间解决方式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程序灵活便捷,如果能够达成合意,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可解决纠纷。再次,精力投入成本方面。对于效率较高的民间纠纷方式,既然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比诉讼方式投入小,当事人花费在其中的精力相对也要小些。最后,风险成本方面。诉讼风险是那些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遭遇的与争议事实无关的,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比如因为当事人举证不能,虽然客观事实确实存在,但是根据证据制度,法院却无法认定该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会承担败诉风险。而适用乡规民约为纠纷解决依据的和解或调解,纠纷的解决依赖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并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因而在风险成本方面要更小。此外,公正和效益相结合是体现法律价值的标准,诉讼的结果一般符合法律公正,但在传统农村社会往往难以实现,通过乡规民约解决的结果看似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公正,但是在乡村社会,却能为人们所接受,有利于实现其实践价值。邻里纠纷和家庭纠纷在农村纠纷类型中占比较大,这两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有着长期的相邻而居或共同居住的关系,民间方式解决有利于其以后相邻或共同生活的继续,在看重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农村,从效益上讲大过诉讼取得的效益。在农村,发生纠纷后,绝大多数乡民会依据乡规民约,通过双方协商和解或找中间人调解的方式解决而非直接诉诸法院,这其中的影响因素之一就是民间解决方式要比诉讼解决方式的花费小、耗时短,在成本的投入上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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