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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乡规民约:社会控制与农村治理创新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4]虽然现代乡规民约是乡民在政府指导下自觉制定,但是大部分都尊重乡民原本保留下来的自发秩序,结合当代社会价值取向,形成当代乡规民约,当代乡规民约已经吸纳更多的国家法律思想于其中。当然,即便是国家权力的介入,也并不能否认乡规民约在其效力范围内所具有的社会控制力。

现代乡规民约:社会控制与农村治理创新

奥地利法社会学家埃里希认为:“无论是在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30]法社会学认为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中的一种,其研究焦点在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法社会学反对传统法学视国家为法律的唯一渊源的主张,认为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它超出了国家的界限与范围,有国家的法,也有非国家的法,国家的法只是法的一部分,而且并不必然是最重要的一部分,除国家的法以外,还有大量的其他的法,法律存在于群体生活的实际规律性里,即“活法”,那些由权威机关如国家、教会、公司、学校或其他社会团体确认并保障实施的规则就是法律。[31]从社会学的观点来看,作为“活法”之一的乡规民约强调其社会现实性作用及其社会效果,研究乡规民约就应当将其置于乡民社会之中,考察乡民社会的历史、文化经济、心理等一系列因素对乡规民约的影响,进而有效地发挥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

(1)形成乡民社会的规则文化和习惯

社会学家认为,自然环境、人口、文化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社会。乡民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习俗孕育并教化出乡规民约。乡规民约生长的土壤就是乡民社会,它成为乡民社会整体文化的一部分,同时反映并解读乡民社会的文化。形成乡规民约的文化基础是伦理法文化,是一种世俗的宗法人伦。现代乡规民约将传统法文化习惯中所蕴含的符合现代法治观念的思想摘取出来,结合当代乡民社会的需要形成规则,成为乡民行为的守则。例如,位于《吕氏乡约》发源地的陕西蓝田某村乡规民约中就涉及“辛勤劳动,艰苦奋斗”“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带有传统文化色彩的内容,同时又包括“遵守法纪”“教育子女学科学、学文化,做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的好乡民”“讲文明,除陋习,树新风,提倡社会主义新风尚”等与现代法治理念较为契合的部分。在国家权力对正统法律思想推动的压力下,带有乡民社会文化色彩的民间规则及其正义信仰被迫发生转变,或者消亡,或者淡化,或者潜伏,或者在公权力无力触及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传统文化的影子在现代乡规民约中总是可以很容易捕捉到,伦理、礼治、习惯、血缘、地缘等因素或多或少地仍在影响着现代的乡民社会。现代乡规民约在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双重影响下,形成乡村的具体规则,规范乡民的行为并使之成为符合时代发展的习惯。

(2)内化乡民社会的规则意识

规则意识首要的是要了解和掌握有关规则的知识,但是,“规则意识不仅仅是一个了解规则之内容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懂得‘遵守规则’意味着什么的问题,而是把规则当作自己行动的理由和动机的问题”。[32]传统乡民社会的治理依靠传统实行自治,这种传统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等方式一代一代传承,成为乡民自觉或不自觉约束自己行为的规则。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孟德拉斯认为,传统农民不会怀疑“传统”,而是将“传统”视为理所当然的“生活和工作必须遵循的正常方式”。[33]不需要明文规定,乡民也对这种生活规矩的传统烂熟于心并将自己纳入其中,不自觉地形成一种规则意识。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传统规则一般很少积极主动地去进行普遍地社会调整。成文的当代乡规民约将传统融于法治之中,并且通过张贴、上墙、立碑等方式将乡规民约公布于众,要求乡民予以遵守,通过积极普遍调整的方式将规则呈现于乡民面前。乡规民约作为民间法的存在形式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的影子,调节着乡民的行为。乡规民约中所提倡的大部分价值理念正是我国当前法律所保护和宣传的,在农村地区发挥着“法律”宣传的作用,意在以乡规民约的内容来规制乡民的行为,最初是以社会权力为后盾的规制形式,一旦乡民的行为超出乡规民约的规制范围或者远远超出乡民的承受能力,就需要依靠国家权力为后盾的法律来制裁。这对培养乡民的规则意识,内化乡民社会的规则价值观念,乃至法治价值观念有推动作用。(www.xing528.com)

(3)表现乡民社会的自发秩序,在其效力范围内具有社会控制力

乡民社会的秩序是乡民在其长期生活交往中逐步形成的,并在传统上以乡规民约等民间法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乡民社会的自发秩序。这种原生的自发秩序与国家的制定法不同,传统乡规民约的产生和效力并不是因为国家权力的植入,而是乡民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社会秩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表现当代乡民社会秩序的乡规民约,其形成往往是“在政府指导下自觉制定的,因此就避免了自发性的可能”。[34]虽然现代乡规民约是乡民在政府指导下自觉制定,但是大部分都尊重乡民原本保留下来的自发秩序,结合当代社会价值取向,形成当代乡规民约,当代乡规民约已经吸纳更多的国家法律思想于其中。

在通常情况下,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持大都是依靠人们内在的自我控制而达到的,而实现这一社会控制形式的条件,则在于社会能通过各种教育、宣传手段,使既定的社会生活准则与社会规范内化为广大社会成员的行为标准,成为他们的习惯、生活方式及自觉要求。[35]乡规民约是乡民们之间在利益整合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契约,是一种内生的社会权力,通过其社会调节功能规范乡民秩序。乡规民约表现的是对乡民日常生活的规范和调控,形成乡民社会的价值体系。大多数情况下,传统乡规民约因其自发于乡民社会而为乡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遵从。现代乡规民约仅依赖于乡民的自觉是难以完全贯彻的,并且可能因为乡民固守传统而不利于当代乡民秩序的构建。当然,即便是国家权力的介入,也并不能否认乡规民约在其效力范围内所具有的社会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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