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主体,人具有社会属性。社会学家认为,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来的制度和社会规范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按照这些制度和规范去实施行为,社会就表现出秩序,社会秩序能够保障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的正常运行。那些违反制度和规范的行为,应该得到控制和约束,而发挥这种控制和约束作用依靠的不仅是内在的心理机制,更主要的是外在的社会力量。运用社会力量对人们的行动实行制约和限制,使之与既定的社会规范保持一致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主要表现为外在的力量的施加,但它并不排除个人内在约束力的发挥。[26]社会控制的手段包括习俗、道德、宗教、政权、法律、纪律、社会舆论、群体意识等,这些手段可以预防、约束和制裁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27]如果将管理对象看作社会控制的主体,把他们的参与和能动作用考虑进来,社会控制就走向了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高水平的社会控制方式。[28]
乡规民约具有社会性,它是对群体行为的约定,是乡村成员合意的表达,是指导乡民行为的社会规范。从社会控制和社会治理的视角分析,乡民们为了形成良好社会秩序,而以乡规民约这种外在力量约束其行为。因乡规民约本身就是乡民自发形成的,因而它也是乡民从内心认同的行为规则,并自愿予以遵守。乡规民约是对群体成员日常交往、生活方式、习惯养成等方面的约束,体现出其社会性。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的利昂·谢莱夫认为,社会生活取决于人们是否有能力制定规则来指导他们的日常活动,这些规则本身就体现了人们的共同价值观。除了法律之外,会有一些人们认同的民间规则发挥作用,人们的某些争议问题将由这些在生活和社会现实中直接产生的标准和程序来解决。对一个社会的法的全面理解必须适当考虑到这些国家法律之外的、对某一群体具有约束性的规范。人们保护其传统习俗,同时使其文化的各个方面适应现代生活的挑战。[29]乡规民约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这类规则,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或者说乡规民约本身就是传统,虽然不是国家颁布的法令,但却在一定范围内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的生产生活。(www.xing528.com)
乡规民约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功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乡民的善良风俗,引导乡民向着良性和健康的风俗习惯发展,虽然传统的乡规民约依然在我国某些地区根深蒂固,发挥着其固有的秩序构建作用,但随着现代法治及其所衍生的社会新秩序对传统社会乡规民约效力基础的不断冲击,乡规民约已经远远不能体现出传统意义上的价值功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和城市化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家乡涌向城市寻找新的天地,城市的扩张建设又逐渐向乡村蔓延,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与农村地区经济、文化等的缓慢前进产生了矛盾,各种思潮吞噬着农村已有的价值体系与观念,农村地区的传统习俗又与这些错综复杂的观念难以调和,对现代乡规民约的社会学考察有其研究的必要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