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革,乡规民约也应适应时代的发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传统乡规民约,现代乡规民约在内容和形式上发生了很大变化。
3.3.2.1 内容上,从传统的“合礼”到“合理”“合法”的转变
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时期,人们聚族而居,以自然经济为主要经济形式,民风淳朴,秩序相对稳定。“礼”是符合封建统治者整体利益需求的行为准则,传统乡规民约以“礼”为核心,教导乡民行为守范,乡民们在儒家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下,遵守礼教,奉行礼制。现代乡规民约出于维护村庄社会秩序的需要,注重道德引领,侧重提倡精神文明建设,遵守法律制度等内容。“礼”仍是现代乡规民约的内涵,知礼仪、懂礼节是起码的规矩,今天的人们更加理性地看待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得优秀的传统文化发扬光大而让那些糟粕文化退出人们的生活。村民越来越注重乡规民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蕴含“礼”的理念中更要体现现代的“理”。现代乡规民约由公共道德引导,将法律与道德体现在乡规民约的内容中,合法、合理地处理村庄事务。乡规民约必然要与时俱进,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从内容到程序,现代乡规民约只有合理、合法,其生命力才会旺盛和持久。
3.3.2.2 对个体“权利”从漠视到重视
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是在漠视个体权利的封建专制统治下发展的,传统乡规民约重视道德教化,但同时提倡忍让、服从,并辅之以刑罚。与传统的乡规民约相比,现代乡规民约更加注重个人权利保护,这是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也是乡规民约逐步走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国家提倡以乡规民约为引导,形成农村基层社会秩序,并对现代乡规民约的制定方式和程序予以规范,要求其合法化,以此保障村民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乡规民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73]虽然有的乡规民约的内容仍有不合法之处,比如对违反乡规民约的高额罚款、任意剥夺村民合法权益等,但是人们逐渐意识到这些规约内容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修订方式使其合理、合法。现代农村社会并不是超脱于法律之外的社会,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村民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以及公民意识明显提高,这些从乡规民约的内容中也可见一斑。例如,有的乡规民约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约定“夫妻地位平等”“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有的乡规民约保护村民财产权利,约定“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占他人的财物”“不准子女以赡养老人为由强制分老人的财产”“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有的乡规民约保护村民人身自由,约定“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有的乡规民约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约定“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等等。
3.3.2.3 从传统“息讼”观念到现代法律意识的增强
《吕氏乡约》《南赣乡约》等传统乡规民约均倡导礼俗相交、息讼罢争,教导乡民要邻里和睦相处。现代乡规民约不但以道德教化人,还具有普法教育功能,体现对依法治国法治观念的弘扬,同时引导村民树立法律意识,如有的乡规民约在第一条就约定“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法治宣传和教育使现代乡规民约能够客观对待法律和秩序,理解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大部分现代乡规民约都约定要守法守规,例如,村民发生争议,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调解不成或者不宜调解的,则鼓励村民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类学者摩尔曾经指出,人类学家所选择的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小地方绝非是封闭的,它应当是一种“半自主的社会领域”。这种社会领域的含义应当是指存在这样的事实,即它能够从其内部产生出规则、习俗惯例以及象征体系,但是它也易于受到其周围大环境中所出现的规则、决策以及其他力量的损害。因而,这种半自主的小地方,既有其自身产生和运作规则的能力,同时也会受到大环境的影响和侵入。[74]国家法律对乡规民约的影响可见一斑。乡规民约中的法治思想影响着乡民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使人们在以道德作为行为标准的同时,认识到学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进而了解国家法律并依法行事。
【注释】
[2]董建辉:《“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3]乡规民约是适用于农村或乡村的民间规范,因而本书中会大量使用“乡村”和“农村”这两个概念。关于农村和乡村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两者含义相同,例如,袁镜身认为“乡村,是相对于城市的、包括村庄和集镇等各种规模不同的居民点的一个总的社会区域概念。由于它主要是农业生产者农民居住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地方,所以又通称为农村。”(袁镜身主编:《当代中国的乡村建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有的学者认为两者是有区别的,例如,秦志华认为:“乡村是与城市相对照而言的,标志着社会活动方式的区域差别;农村是与工商业相对照而言的,标志着产业布局的区域差别。”但他同时又指出:“乡村与农村具有很大的重合性,农村是乡村的主体,乡村地区的绝大部分是农村地区。”(秦志华:《中国乡村社区组织建设》,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我国统计局在统计城乡人口、社会、经济等发展情况时,将乡村与农村等同,其主要依据是国务院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其中规定乡村指的是城镇以外的区域,并将农村与乡村在地域界定上等同,不再区分农村和乡村。基于研究的需要,本书认为乡村与农村是等同的。
[4]乡规民约的制定和适用主体是农民/乡民。在我国的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是一种“身份”,我国以户籍为划分标准,将整个社会成员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本书中的“农民”与“乡民”采用相同的含义。另外,本书中还涉及“村民”概念,本书中所提到“村民”是居住在村一级行政区划内的我国公民,与村级行政区划紧密联系。
[5]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4期。
[6]董建辉:《“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7]张明新:《乡规民约存在形态刍论》,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8]张中秋:《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9]栾淳钰、付洪:《中国传统乡约的现代审视》,载《理论学刊》2016年第2期。
[10]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11]董建辉:《“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2]卞利:《明清时期徽州的乡约简论》,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13]王兰荫:《明代之乡约与民众教育》,载《师大月刊》1935年第21期。
[14]原图标题中的“坐次”同“座次”。图片来源: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15]易舜:《厦门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系董建辉教授——为乡约精神注入现代活力》,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3月28日,第6版。
[16]张广修:《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载《洛阳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17]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参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1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9]有关合寨村《村规民约》《封山公约》的内容,可见本书第三章的3.3.1.3.
[20]刘笃才:《中国古代民间规约引论》,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21]刘笃才:《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22]刘笃才:《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23]《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4]高其才:《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3期。
[25]杨堃:《民族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26]高其才:《中国的习惯法初探》,载《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2期。
[27]孙国华、杨思斌:《“习惯法”与法的概念的泛化》,载《皖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28][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9]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0]罗能生、胡舜:《制度、非正式制度与经济发展》,载《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6期。
[31]陆铭、李爽:《社会资本、非正式制度与经济发展》,载《管理世界》2008年第9期。
[32]据《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记载,周的农村组织和关系具体为:“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33]参见《周礼·地官司徒·乡师/比长》。
[34]张中秋:《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载《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董建辉:《明清乡约:理论演进与实践发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www.xing528.com)
[35]据《后汉书·明帝纪》记载:“其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李贤注:“三老、孝悌、力田,三者皆乡官之名。”
[36]出自《汉书·高帝纪上》。
[37]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38]学者们对乡规民约的理解有不同之处,广义上,农村民众约定的国家法之外的行为规则,无论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都可以看作是乡规民约,但是如果从是否为乡治手段、是否具有道德教化功能来考察,又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而,有学者认为《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是最早的成文乡规民约,也有学者不认同。
[39]彭作飚:《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赏读》,载《东方艺术》2011年第20期。
[40]多数学者认为《吕氏乡约》是我国第一部成文乡规民约,但也有学者有不同意见,例如,王铭铭认为范仲淹为官时于1030年为羌人所立条约为最早的乡规民约。(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董建辉认为“作为基层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乡规民约,其出现应在春秋战国与秦汉之间”,而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是已知最早的乡规民约原件。(董建辉:《“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载《厦门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党晓红认为西汉时就已有成文化的乡规民约。
[41]朱熹认为:“此篇旧传吕公进伯(大忠字称)所作,今乃载于其弟和叔(大钧字称)文集,又有问答诸书,如此知其为和叔所定不疑。篇末著进伯名,意以其族党之长而推之,使主斯约故尔。”因而,据朱熹考证,《吕氏乡约》是吕大钧起草的,文末署长兄吕大忠的名字是为了以其名义发布推行。
[43]图片来自笔者调研。
[44]出自宋朝范育的《吕和叔墓表》。
[45]王善军:《宋代宗族和宗族制度研究》,河北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6]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47]图片来自笔者调研。
[48]黄宗羲:《宋元学案》,中华书局1986年版。
[49]《河南程氏遗书》卷十。
[50]王兰荫:《明代之乡约与民众教育》,载《师大月刊》1935年第21期。
[51]王兰荫:《明代之乡约与民众教育》,载《师大月刊》1935年第21期。
[52]王兰荫:《明代之乡约与民众教育》,载《师大月刊》1935年第21期。
[53]朱棣:《圣学心法》。
[54]王阳明认为“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也就是说,要平定山中贼寇容易,但要去掉心理的阴暗面比较难,所以他提倡以教育的方式引导人心向善。
[55]冯从吾:《关学编》卷三,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冯从吾:《冯少墟集》卷二〇,江苏巡抚采进本。
[56]此表依据王兰荫所著《明代之乡约与民众教育》中的内容整理而成。王兰荫:《明代之乡约与民众教育》,载《师大月刊》1935年第21期。
[57]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
[58]封平约亭的图文源自海南社区网,https://www.hainanhi.com,2018年10月12日访问。
[59]《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7条第1款规定:“城镇乡地方,就自治事宜,得公定自治规约,惟不得与本章程与其他项律例章程相抵牾。”第14条第1款规定:“城镇乡地方各设自治公所,为城镇乡议事会会议及城镇董事会乡董办事之地。”
[60]根据《整理村范歌》,阎锡山心目中的理想村庄是“没有开场聚赌,没有窃谷偷田。没有窝赃聚盗,没有金丹洋烟。没有持刀行凶,没有打架挥拳。没有男子不孝,没有女子不贤。没有儿童失学,没有游手少年。没有家庭不睦,没有残忍可怜。”
[61]梁漱溟:《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书店1992年版。
[62]五伦,即父子、君臣、夫妇、朋友、兄弟。
[63]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64]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65]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已失效)、《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已失效)、《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已失效)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已失效)。
[66]《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1条第1款。
[67]《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7条第1款。
[68]合寨村由果地村和果作村等11个自然村组成。1980年1月8日中午,果地村召开群众大会,正式成立“果地村民委员会”,同时,村民起草了《村规民约》,涉及村庄治安、纠纷解决、架桥补路、村内照明、严禁乱砍滥伐等内容,并由143位户主分别在村规民约上按了手印;当日晚,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等。据《宜州市志》记载:“1980年1月8日,果地村建立村民委员会,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其他的10个自然村也纷纷效仿果地村的做法,成立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1980年2月5日上午,果作村85位村民选举成立果作村村民委员会;7月14日,经过5个月的起草制定,果作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公布了《村规民约》和《封山公约》,并由85位村民分别按手印或签名盖章。后来,果地村那份由村民按了手印的村规民约以及会议留下的其他原始资料丢失了,而果作村的《村规民约》和《封山公约》则完好保留了下来,果作村委会成为全国第一个有正式记录为依据的村委会。果地村和果作村就到底谁才是“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发生争执,都认为自己是“第一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认为,两村都是合寨行政村的自然村,无论谁是“第一村”,荣誉都是属于合寨村的。此后,合寨村就成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
[69]小岗村共有20户村民,到场的18位农民要么盖章,要么按手印,未到场的两位村民也由其他两位村民担保并按上手印,另外还有农户家不止一位成员到场,故该协议书中共有22位村民签名。图片来源于凤凰网,http://wemedia.ifeng.com/64856043/wemedia.shtml,2018年7月20日访问。
[70]图片来源于王翀鹏程:《“弄潮”·“村民自治第一村”38年基层民主路》,载新京报网2018年11月22日,http://www.bjnews.com.cn/inside/2018/11/22/523900.html。
[71]资料来源于米有录:《静悄悄的革命从这里开始——寻访中国第一个村委会》,载《乡镇论坛》1998年第12期。
[72]刘志奇、李俊奎:《中国乡规民约研究80年》,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7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74]Sally Falk Moore,Law as Process:A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Routledge&Kegan Paul,1978.转引自赵旭东:《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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