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乡约》产生于宋神宗熙宁九年,即1076年,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乡规民约[40],其诞生对后世乡治影响非常大。《吕氏乡约》为“蓝田四吕”中的吕大钧所撰。“蓝田四吕”又被称为“吕氏四贤”,即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和吕大临四兄弟。吕氏为儒学世家,吕氏四兄弟均受儒家学说熏陶,无论从政还是从学,均有大成。关于《吕氏乡约》的制定者,有学者认为是吕氏四兄弟合作,有学者认为是兄弟之一吕大钧所作。根据宋朝著名的理学家朱熹考证,虽然《吕氏乡约》文末署名为长兄吕大忠之名,但是吕大钧文集中收录有《吕氏乡约》原文,而且另有吕大钧关于《吕氏乡约》的问答诸书佐证,因而朱熹确认《吕氏乡约》为吕大钧所定。[41]另外,《宋史·艺文志》的子类“儒家类”明确记载“《吕氏乡约乡仪》一卷,吕大钧撰”,据此也可判定《吕氏乡约》出自吕大钧之手。
图3-5 《吕氏乡约》书影[42]
图3-6 “蓝田四吕”石碑[43]
3.2.2.1 《吕氏乡约》产生的背景
《吕氏乡约》的产生与当时的政治、学术思想和社会背景是分不开的。
首先,《吕氏乡约》的诞生与当时的政治制度有关。北宋王朝结束了封建割据,但却在其发展中面临着边疆危机、社会安定、经济重建等问题,熙宁二年(1069年),为了改变当时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王安石实行变法,采取一系列变法措施以富国强兵。比如,青苗法是政府开放粮仓,贷款给青黄不接的农民,以保证其从事农业生产,实质上是农民向官府借贷的一种制度,目的是使农民免受当时民间高利贷的盘剥,保证正常农业生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甲法是一种兵农合一的户籍管理制度,这种户籍制度还包含有抽丁、训练的军事管理职能。保甲法对维护社会治安、扩大士兵数量、节省军费开支有一定作用。但是,王安石改革措施重税收、治安而不教化乡民,而且变法的失败扰乱了原有的乡村社会秩序,本意为“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变法反倒带给农民们新的负担,国民道德缺失使农村基层社会秩序难以维持,经济也难以发展。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民众对有序生产生活的渴求就很好理解了,通过道德教化以提升个人修养,通过治田营家以改善家庭经济,通过邻里互助以共度危难,进而改变乡村风气,维护社会秩序,《吕氏乡约》因而就有了产生并推行的空间。
其次,《吕氏乡约》与北宋关学的发展分不开。北宋思想家、教育家张载在陕西关中创立了理学流派——关学,关学是儒学的重要学派,是传统儒学转型发展的重要成果。《吕氏乡约》的制定者吕大钧与张载本来是同一年考中进士的,但出于对张载实学风格和为人气节的钦佩,吕大钧于是拜张载为师,“一言而契,往执弟子礼问焉。”[44]吕大钧随张载学习关学,并成为关学传人之一。吕大钧传承先贤,学以致用,将关中理学重实践礼仪的思想大为推行。吕大钧认为民间秩序的维护不能靠官府的强制,而应重“礼”,以“礼”教化乡民,感化乡里,从而使民众“明礼教、敦风俗”;在这样的教化中,乡贤应承担起敦化乡风乡俗的责任。于是,吕大钧躬行礼教,倡行儒家治世理念,以变化风俗。他认为校有校规、行有行规、村有社案,那么乡也应该有乡规,遂“条为乡约”,制定《吕氏乡约》以引导民众知礼习艺,睦邻友好。在关中理学发展兴盛的蓝田,《吕氏乡约》实际上是儒家治世思想的实践应用。因而,北宋关学的发展,为《吕氏乡约》的产生奠定了学术思想背景。
最后,北宋重建宗族是《吕氏乡约》产生的社会背景。北宋时,门阀士族群体日益没落,宗法人伦道德也逐渐弱化,北宋统治者开始探索宗族重建,希冀以此重整伦理道德,进而减少社会矛盾,稳定封建统治。[45]宋儒们倡导敬宗收族,重新修建宗族组织和宗族规制,认为只有“收宗族”才能“厚风俗”。宋代宗族组织在国家权力之外,通过设族田、创义庄、办义学、编族谱、立祠堂等举措,在宗族内部,甚至不限于宗族内部,倡导和睦亲善,对农村基层社会秩序进行有效调控。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吕大钧所作《吕氏乡约》强调以礼教民,通过精神感化的方式引人向善,规范群体行为,从乡约的内容到推行乡约的过程,都是在教化民众,让民众懂“礼”、学“礼”、用“礼”,以淳民风,建秩序。重整宗族与《吕氏乡约》的产生互利互惠,重建宗族为吕大钧制作和推行《吕氏乡约》创建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吕氏乡约》的产生正好契合宗族重整的需要,恰逢其时,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秩序的构建。
3.2.2.2 《吕氏乡约》的特点(www.xing528.com)
《吕氏乡约》不同于以往的社条、规约,其体现出独有的特点。
首先,《吕氏乡约》是一种乡治手段。《吕氏乡约》之前出现的民间规约,比如唐末五代的社邑规条,由社邑成员自己制定对其有约束力的规约,社邑是民众自发组织的民间结社,社条是为了保证社邑正常运转的约定,有利于成员们通过组成社邑的方式进行自我帮扶和自我管理。而《吕氏乡约》是吕大钧所代表的士绅为了改善乡风民俗而在乡间推行的一种社会秩序调控手段,通过儒家礼教的推行来教化乡民,进而规范乡间秩序。《吕氏乡约》的加入和退出是自愿的,体现出其“乡人相约,勉为小善”[46]的功能。因而,《吕氏乡约》具有国家公权力之外的乡民自治的特点,通过乡约在乡间实行有限度的自治,以构建和维护乡村和谐秩序。
其次,《吕氏乡约》既有约束乡民行为的规范,又有保障乡约得以贯彻的组织和制度。《吕氏乡约》虽只有两千余字,但涉及内容却比较广泛,包括四类行为规范和三类保障制度。四类行为规范中,第一是“德业相劝”,从“德”和“业”两方面教人行善,引导乡民提升自身道德操守;第二是“过失相规”,涉及“犯义”“犯约”“不修”三类过失,规劝乡民勿犯过失,否则就要受到处罚;第三是“礼俗相交”,对乡民在日常生活中待人接物的行为予以规范;第四是“患难相恤”,乡民在遭遇七种患难情形时,要互相帮扶,互相救助。乡约从这四方面约束乡民的行为。三类保障制度分别是“罚式”——惩罚规则;“聚会”——聚会的频率、费用承担和聚会内容;“主事”——负责主持实施乡约和料理乡约杂事的组织。这是一套保障乡约得以实践的机制,构建了一套乡约组织,设有负责决断是非和赏罚的约正一到二人,约正是以大家推选的方式产生的;料理乡约杂事的叫作“直月”,每月按照年龄大小轮流担任。这样的组织构成和制度保障体现出乡约所具有的民间基层组织的性质。
图3-7 蓝田县三里镇乔村四吕故地的《吕氏乡约》牌匾[47]
最后,《吕氏乡约》通过礼仪教化的方式提升乡民道德,改善乡风。《吕氏乡约》包括“乡约”与“乡仪”两部分。“乡约”是对乡民道德的倡导和行为的规范,通过修身、立业,而后齐家,进而和睦相邻,才能形成良好的乡间风俗,乡民才能安居乐业。“乡仪”包括宾仪、吉仪、嘉仪和凶仪,主要是日常交往中的见面相遇、长幼之礼、待客之道、迎来送往等礼仪,以及进行祭奠、婚礼、丧礼等应遵守的规矩。《吕氏乡约》以儒家理念为处事之首,以文字的形式将人们应遵循的礼教规则记述下来,“乡约”“乡仪”倡导儒家思想中的以礼相待、恭友睦邻、尊老爱幼、相亲相爱,引导乡民依约而行,带动乡里重视教化以正民风。
3.2.2.3 《吕氏乡约》的社会影响
宋代士绅意识到自己所负有的社会责任,他们怀有一定的社会抱负,不仅仅满足于独善其身,更希望能够推己及人,尤其是通过科举走上仕途的中下层知识分子,他们有回馈乡里的愿望,希望能够以自己所学有所为,改善乡风,经世济民,这也是那时贤士们的立世准则。《吕氏乡约》正是由宋代士绅发起而成,一定程度上也是当时农村基层民众自我管理需求的表达。自从《吕氏乡约》施行后,“关中风俗,为之一变”[48],张载也肯定吕大钧的功劳,说道“秦俗之化,亦先自和叔有力焉”[49]。《吕氏乡约》在当时的具体推行情况因史料原因不可考,但是这些赞扬的话语从侧面反映出《吕氏乡约》对当地民风改变的作用。
南宋朱熹是乡约制度的继承人,对《吕氏乡约》进行编考和增损,完善了乡约的内容,弥补了乡约的缺憾,使后世人重新认识到《吕氏乡约》的重要性,并对后世乡治产生影响。随着朱熹《增损吕氏乡约》的传播,官方逐渐认识到乡约的重要性,乡约于是成为一种官府推行的乡村治理手段,明朝各地仿行乡约大多是官府倡行蓝田《吕氏乡约》的结果。“明代举行乡约,除讲演明太祖教民六谕外,其他一切仪式,要皆仿蓝田吕氏之法。”[50]受《吕氏乡约》启发,王守仁以朝廷大员身份颁布了《南赣乡约》,另外,地方乡约也纷纷仿效《吕氏乡约》。嘉靖时期,有地方县志里的乡约写道“月朔,约众具礼服至约所……设先圣先师,及蓝田吕氏,晦翁朱氏神位于堂……儒者一人谒香案,讲读诰谕及蓝田乡约。”[51]“务依蓝田吕氏乡约次第举行”,万历年间也有乡约写道“其以圣谕为主,兼采吕氏乡约”。[52]明朝更是构建了一套以包括乡约、保甲、社仓、社学在内的乡治体系,可见对明代乡村治理的影响之大。清朝延续明朝的乡村治理方法,仍重视乡约的作用,绝大部分乡村都有乡约,乡约的影响甚至一直到民国时期,《吕氏乡约》几乎成了各时期乡约的范本。《吕氏乡约》影响甚广,清末民初,关中大儒牛兆濂在《吕氏乡约》的诞生地蓝田宣讲《吕氏乡约》,并著有《吕氏遗书辑略》。民国时,米迪刚的村民自治、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等也受到《吕氏乡约》启发。《吕氏乡约》被钱穆先生赞为中国人的“精神宪法”。
《吕氏乡约》的内容甚至被朝鲜、日本等国家学习借鉴,朝鲜王朝成宗、中宗年间的学者金安国谚解《吕氏乡约》,将其传到朝鲜,日本的乡村自治也曾借鉴《吕氏乡约》的做法。今天,从农村社会管理到农村社会治理,从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到乡村振兴战略,乡规民约总被视为非常重要的治理手段,在引导乡风民俗、改善农村面貌、构建和谐农村社会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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