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说文解字》,“规”的意思是“有法度也”,“约”的意思是“缠束也”。[1]乡规民约一词是由规约扩展而来的,出现时间大概是在清末文体改革之后。[2]“乡”[3]与“民”[4]可以视为规约的适用范围和制定主体。
关于乡规民约概念的界定,学界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
谢晖认为,乡规民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泛指一切乡土社会所具有的国家法之外的公共性规则,而后者则仅指在国家政权力量的“帮助、指导”下,由乡民们“自觉地”建立的有关相互交往的行为规则。[5]董建辉认为,乡规民约是基层社会组织的社会成员共同制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6]张明新认为,乡规民约就是指乡村居民们共同商量、共同讨论、共同制定,每个乡村居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7]
从目前的国内研究来看,不同学科的学者出于研究选题与研究视角的差异,对乡规民约概念的界定自然会有所不同。但是,学者们一致认为,乡规民约最根本的特征就是规范性。
从上述不同学者对乡规民约的解释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乡规民约的主要特征,以此来理解乡规民约。
首先,生存环境的乡土性。中国传统农村社会是个“熟人社会”,乡民们在同一块土地上因经常性地、长时间地接触以及共同的生产生活而变得彼此熟稔,甚至结成“命运共同体”,乡规民约是他们在乡土社会生产生活经验的累积,是他们长期生产生活实践和乡土文化共同作用的产物。(www.xing528.com)
其次,产生方式的自发性。对乡民们来说,乡规民约不是外来物,不是国家或他人为乡民制定的规则,而是内生于乡村中的,由乡民们自发约定的。乡规民约是乡民们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而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因此,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能够指导民间生活,解决乡民们的实际问题,并以此构建乡间秩序,形成良好风气。乡规民约因其自发性而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再次,效力能力的规范性。乡规民约是一种国家法律之外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乡民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乡规民约虽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是却可以对乡民及其行为起到引导、评价、预测和教育的作用,要求乡民共同遵守,违反乡规民约的乡民会受到约定的处罚。
最后,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乡规民约的适用范围不同于国家法,国家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并对全体国民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乡规民约适用的范围被限定在一个村落或者几个村落,离开这一特定的环境就失去了效力。当然,适用的主体范围不仅仅限定为入约的乡民,乡规民约的适用具有“属地原则”,即使是外乡人来到本地,也须“入乡随俗”,遵守乡规民约,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本地生活,促进和谐相处。
综上所述,乡规民约是乡村或乡民的自治规约,主要是指基于一定的地域关系,由这一地域的乡村居民共同约定并共同遵守,是能够维护该地域的社会稳定的规范或准则。简单地说,乡规民约就是乡民约定的规则、规范。它不仅包括成文的形式,比如我国古代社会的《吕氏乡约》《南赣乡约》,现代农村社会成文的《××村村规民约》《××村乡规民约》《××村村民自治章程》《××村红白理事会章程》《××村环境保护村规民约》等,还包括乡民在长期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如宗法礼仪、民俗习惯、道德规约等。乡规民约是乡民共同制定的适合本地的行为规范,是乡民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或体现乡民共同意愿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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