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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乡规民约: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完善乡规民约,开展“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从农村社会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现代乡规民约的制定有利于我国农村社会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其次,现代乡规民约能为部分农村民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具有稳定农村社会的功能。从德治的角度来看,现代乡规民约能够弘扬优秀道德文化,提升村民道德素养,促进农村的文化建设。

现代乡规民约: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完善乡规民约,开展“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体现村民集体意志的现代乡规民约正随着国家治理理念的更新以及社会的发展应时而变,内容涵盖范围非常宽泛,从传统的道德习俗扩大到了农村营建、经济生产、村民生活文化教育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多个方面,多层次、多方位地影响着农村社会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

从村民自治的角度来看,首先,制定乡规民约的过程也就是本村村民进行自治的过程。在制定乡规民约的过程中,村委会要通过走访、宣传、村小组会议等方式,收集整理每户村民的意见建议,并以此为依据起草乡规民约,经过乡镇政府审核把关后,再由符合法定人数比例的村民大会到会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乡规民约充分满足了广大村民的要求与意愿,是其实现自治权的过程,具备很强的民主性与权威性。其次,乡规民约能够通过具体的规则来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包括规定民主的评议程序、组织村民教育活动、定期召开村民会议等。例如,陕西省蓝田县三里镇乔村整合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自治组织,实行乡规民约评议会制度,并就乡规民约评议会的具体议事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该村乡规民约评议会常务理事会接到村民个人的评议请求后,应于3日内召开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召开评议会,并将结果告知村民本人;除评议会涉及的相关人员外,每次参加评议会的乡规民约评议会会员应在10人左右,也可以邀请本村村民进行旁听。另外,村庄的乡规民约中规定了本村应当定期举办农民教育素质提升等活动,提升村民的法律及道德知识修养,并以此激发村民参与村务活动的积极性。乡规民约为村民自治做好了铺垫,促进了村民的有效参与,使其能顺利实现村民自治权。

从农村社会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现代乡规民约的制定有利于我国农村社会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首先,乡规民约能够促进村民对国家制定法的理解。现代乡规民约是在国家法治理念之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而成,其基本精神是与宪法法律相一致的,所以,乡规民约可以视为国家法治理念向农村渗透的一种形式。村民中学历人数占比最高的为高中及以下群体,受此限制,绝大多数村民不会专门去学习措辞规范、专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反,用词易懂、表述简单的乡规民约更能得到村民的青睐,村民对其知晓程度就远高于前者。很多乡规民约的规定实际上蕴含着法律的内容,这样不仅间接地向村民进行了普法宣传,而且提升了村民对法律的兴趣。以陕西省蓝田县《蓝田新乡约》为例,其中规定“夫妻应平等相待,互敬互爱;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遗弃配偶,杜绝各类家庭暴力”,这些内容就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夫妻关系的规定相符。以乡规民约的形式不断增强村民的法治规则意识,能促进农村地区法治文化的发展,因此,乡规民约对农村法治活动的开展普及大有裨益。其次,现代乡规民约能为部分农村民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具有稳定农村社会的功能。乡规民约较法律条款而言,内容简单,规范的事项具体,具有灵活性、易于操作性以及因地制宜的特点,对部分民事纠纷的处理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如农村集体收益的具体分配方案、土地流转收益方案的制定和分配都属于农村自治范围,村民因此产生的纠纷可以诉诸本村乡规民约的规定,通过村民自行协商、村委会调解、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促进纠纷解决,一般情况下,由村民自行执行或村委会予以执行。另外,村民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纠纷的处理,也规定在乡规民约中。陕西省旬阳县神河镇金河口社区,就以“促守法、调纷争、打邪恶”的基本理念制定了乡规民约,规定村民遇见问题纠纷,首先应当向本社区反映,而不能采取堵路、聚众闹事以及越级上访的方式来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现代乡规民约在融合国家治理理念的基础上,以其温和性、灵活性的纠纷处理手段为村民所理解与接受,使得农村法治建设能够贴近乡民生产生活实际,深入人心,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从德治的角度来看,现代乡规民约能够弘扬优秀道德文化,提升村民道德素养,促进农村的文化建设。新时代的乡规民约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通过长期的熏陶来转变村民传统观念中的劣根思想。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乡规民约规定了道德评议的内容,以神河镇金河口社区的乡规民约为例,其中提到,本社区应当成立“说、论、亮”道德评议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并且设立“红黑榜”奖励先进的村民,曝光失德反面典型。蓝田县三里镇乔村也设立了专门的公开栏,对本村善行义举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现代乡规民约还对父母子女赡养、外迁村民权益等涉及人权的问题进行了规定,金河口社区乡规民约提及不得虐待打骂父母子女,要求外出务工村民要稳妥安排好父母子女的生活及赡养问题,并且每年要回乡两次以上。对于外村迁入的村民不得歧视,其权利义务与本村村民等同。现代乡规民约的很多内容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相吻合,对传统乡规民约赋予新时代内涵,能够引导建设文明乡村,弘扬优秀习俗,促进乡村德治。

现代乡规民约是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相结合的产物,既能保证国家对乡村在宏观上的管理,又能确保农村社会基层的自治性[39],乡规民约具有的这种特性使得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将自治、德治、法治融会贯通成为可能。乡规民约虽是非正式制度,但其内容必须要符合最根本的国家意志,在法律的庇护之下生根发芽。村民通过乡规民约这一柔性的方式,承继了村民自治的权利与成果,承继了农村优秀的传统道德风气。现代乡规民约是促进农村自治、德治、法治融合的必不可少的载体,深刻影响着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方向。[40]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3][美]理查德·L.达夫特、[美]多萝西·马西克:《管理学原理(原书第7版)》,高增安、马永红、李维余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5]徐炜等:《农村社会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法务前沿工程的社会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6]徐炜等:《农村社会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法务前沿工程的社会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7]郑杭生:《“理想类型”与本土特质——对社会治理的一种社会学分析》,载《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3期。

[8]何增科:《论改革完善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意义——中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工作发展研究之一》,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7年第8期。

[9]邵学光、刘娟:《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浅谈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新变化》,载《学术论坛》2014年第2期。

[10]戢浩飞:《理性认识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同一性》,载《学习月刊》2014年第10期。

[11]黄胜胜:《城市化进程中乡村社会治理困境及优化路径》,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12]黄胜胜:《城市化进程中乡村社会治理困境及优化路径》,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13]曲延春:《社会转型与农村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载《农村经济》2014年第8期。

[14]门献敏:《在社会治理体系创新中提升农村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载《学术交流》2014年第8期。

[15]贺雪峰:《农村社会结构变迁四十年:1978—2018》,载《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11期。

[16]周大鸣:《告别乡土社会——广东农村改革开放30年的思考》,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7期。

[17]于建嵘:《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载《行政管理改革》2013年第9期。

[18]周长城、韩俊强:《社会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www.xing528.com)

[19]徐文强、夏静静:《山区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探索与思考——以临朐县为例》,载《商业经济》2015年第9期。

[20]李晓:《法治中国进程中的乡村治理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2017年博士论文,第74页。

[21]魏欣:《中国农业面源污染管控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年版。

[22]邱梦华、秦莉、李晗、孙莉莉:《城市社区治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3]王新心:《乡村治理理论的来源及其核心观点》,载《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24]吴毅、贺雪峰:《村治研究纲论——对村治作为一种研究范式的尝试性揭示》,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25]郑宝乐、曾芳芳:《公共治理视阈下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路径探析》,载《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26]李长健、李曦:《乡村多元治理的规制困境与机制化弥合——基于软法治理方式》,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27]陈天翔、魏晓丽、贾晶晶:《多元权威主体互动下的乡村治理——基于功能主义视角的分析》,载《公共行政评论》2015年第1期。

[28]赵秀玲:《村民自治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9]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30]赵一红:《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中自治规章与国家法律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31]出自《管子·明法》。

[32]出自《韩非子·五蠹》。

[33]出自《慎子·逸文》。

[34]于语和:《民间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5]出自《荀子·成相》。

[36]王淑芹:《德治与法治:何种关系》,载《伦理学研究》2014年第5期。

[37]沈旗锋:《论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德治、法治、自治》,载《楚天法治》2014年第9期。

[38]何阳、孙萍:《“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逻辑理路》,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39]陈寒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

[40]孙玉娟:《我国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的再造与重建》,载《行政论坛》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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