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法治、德治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关系,简言之,自治是核心,法治具有保障性作用,德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石,“三治”有机结合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
2.4.2.1 自治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
农村社会的利益格局日益复杂,村民自主意识不断觉醒,诉求也更多元化,因此,不能事无巨细全权交由国家包办。早前的刚性管控措施难以迎合农村发展对社会治理的需求,自主治理、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成为村民的现实需要。良好的自治能使农村的发展更具活力。村民在法治的规范中进行民主决策、管理、选举、监督,存在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村民内部进行化解,不仅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政府在人力物力资源等方面的投入,而且能提高村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共治的格局,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自治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提升自治水平同时又是农村社会治理的目标之一,法律确定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农村实现自治的基本制度。[37]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贯彻法治、德治的目标就在于保障村民自治,实现农村社会长足稳定发展。
2.4.2.2 法治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起保障性作用
法治的核心是公平,法治的手段是规则化和确定化。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如果仅仅依靠德治与自治,便会无章可循,人们的行为就不具有确定性,从而产生许多治理问题。法治具有的可预测性、指引性,可以帮助村民们预期判断和处置未来发生的事情。法治还具有德治与自治所不具有的国家强制性,可以通过强制的手段来惩治农村社会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具有强大的稳定民心和保障农村公共秩序的作用。法治是农村社会治理中最低限度的保障,自治与德治都应在法治框架之内运行。具体来说,农村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是需要法治进行规范与限制的,如宪法规定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了它的定位是非国家政权机构,其行使的权利是属于村民的。宪法、法律赋予了村民自治的权限,规范了自治的主体、内容、具体程序。法治可以更有效地统筹各方力量,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使得农村治理中的选举、决策、管理与监督更具规范化,使得治理合乎法治的轨道。[38]没有法治作为后盾,自治与德治就是坐而论道,没有实际意义。没有法治的自治,失去了限制,很可能沦为多数人的专制。(www.xing528.com)
2.4.2.3 德治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道德能为构建乡村治理体系提供情感上的支撑。传统道德包括礼义廉耻、忠孝节悌等核心要素,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约束规则。德治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标准与规范,在农村社会治理中融入德治,能够为法治与自治提供重要的情感认同,使农村治理取得良好的效果。虽然当前农村社会在生产生活方式、村民关系、思想道德等方面都有了巨大的改变,但不可否认,我国的农村社会仍然是以熟人社会为主的社会,以道德伦理为基础仍是其基本特征。通过对村民的道德规范与评价,使其从内心认同并自主规范自身行为,以固有的道德观念形成价值判断,调解农村社会关系,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氛围。德治涵盖面非常宽泛,渗入农民生活的点滴小事中,并且具有相当强大的隐形约束力。德治能够以较少的管理成本实现乡村的秩序稳定。新时代,在吸收传统优秀道德文化的基础上,也要为道德注入与时俱进的内容,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写进乡规民约中,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道德标准,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德治秩序。
自治、法治、德治在农村治理中不能割裂开来,三者要互相影响、作用才能使治理的成效最大化,要构建“三治”结合的运行机制。在具体实施中,以自治为核心就要用法治限定政府权力的界限,规范自治的主体、内容、程序、权限,让自治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要用德治支撑自治,用德治的情感教化形成村民的内心认可与确信,着力构建“三治”交织融合、互相作用的农村治理网络,使治理效益最大化,解决农村难题,推进农村社会的长久发展。
图2-2 自治、法治、德治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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