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是各国的中央银行法,各国的中央银行法都是不断修改与完善的,如美国的中央银行法就历经了《联邦储备法》《汉弗莱-霍金斯法》《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等几个阶段;英国从最初的1844年《英格兰银行条例》(《比尔条例》)开始,先后出台了1919年银行法、1946年银行法、1987年银行法、1997年《英格兰银行条例》、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以及2000年的《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我国的中央银行法也经历了数次修正,最初是1983年《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随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确立了央行地位,1995年3月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完整的中央银行法体系。我国中央银行法的立法结构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附则几个方面。它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权利、法定业务范围和法定业务限制三个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权利包括:有权发行货币;有权利管理货币流通;有权发布监管金融机构的业务命令与规章制度;有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有权经理国库;有权对金融业的活动进行统计和调查;有权保持业务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范围包括:发行货币;办理金融机构的业务,这包括集中和保管存款准备金,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再贷款和再贴现,组织、参与、管理全国金融系统清算四个方面;发布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代理国库,代理国债发行和兑付;对金融业活动进行稽核、审计、调查;法律允许的其他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限制包括:不得经营一般性银行业务;不得向任何组织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商业性证券投资;不得从事不动产买卖业务;不得直接包销国债等。
(二)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原则
首先,从总体上看,最基本的业务活动原则是必须服从于履行职责的需要。(www.xing528.com)
其次,在具体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中央银行一般奉行非营利性、流动性、主动性、公开性和独立性五个原则。
非营利性指中央银行的一切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流动性指央行资产业务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避免出现支付危机;主动性指央行的资产负债业务活动要主动进行,不是被动地适应市场要求;公开性指中央银行业务状况公开化,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与财务状况,并向社会提供有关金融统计资料;独立性是相对于政府而言,中央银行应当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避免成为政府的附庸。
另外,中央银行具有自己独特的业务活动,不经营一般商业银行业务。
(三)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一般分类
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按是否与货币资金的运动相关,一般可分为银行性业务和管理性业务两大类。银行性业务包括形成中央银行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资产负债业务以及与货币资金运动相关但不进入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银行业务。管理性业务是指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最高金融管理当局所从事的业务。本章主要介绍中央银行的银行性业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