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营利性的“三性”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以及所有经营、生存、发展条件免遭损失的可靠程度。商业银行之所以必须坚持安全性原则,是因为商业银行作为信用资金的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多种因素所形成的风险。一是商业银行作为社会信用中介,既是借入者的集中,又是贷出者的集中,是社会上最大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因而它必须保持足够的资金流动清偿能力,以履行其债务。二是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包括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安全性。在负债业务中,主要面临客户随时提存的可能;在资产业务中,可能面临贷款和投资的规模超过资金来源的问题。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就要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在一定限度内避免风险。
(二)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能随时应付客户提存、满足必要贷款的能力。之所以要坚持流动性这一原则是由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性质和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特点来决定的。首先,从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性质看,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大多是客户的存款和借入款,资金来源的流动性决定了其资金运用必须保持与此相适应的流动性。其次,从商业银行经营的特点来看,资金运用带有很强的不规则性。要保持流动性,就要使商业银行能够应付支取大于收入所需要的净额支出,这就需要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实现商业银行资金收付的动态平衡。
(三)营利性原则(www.xing528.com)
营利性即效益性,就是银行获得利润的能力。营利性越高,获得利润的能力越强;反之,则获得利润的能力越弱。所以,坚持营利性这一原则是由商业银行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由于商业银行的本质要求其必须以营利为目标,而商业银行的盈利取决于收入和经营成本,因此,要保持营利性,就必须从增加收入和降低经营成本入手。
(四)“三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三性”原则是辩证统一的。“三性”原则是统一的,它们共同保证了商业银行正常有效的经营活动。首先,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了资金安全无损,才能获得正常盈利;其次,流动性是条件,只有保证了资金正常流动,才能确立信用中介的地位,银行各项活动才能顺利进行;最后,营利性是目的,之所以要保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目的就是为了盈利。
然而,安全性和流动性与营利性往往存在矛盾。要提高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往往会削弱营利性;要提高资金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往往受到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银行经营的核心或者着力点就是协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或者使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达到最佳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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