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政府融资担保规范 - 财预〔2017〕50号文简析

政府融资担保规范 - 财预〔2017〕50号文简析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0号文要求各地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的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并且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坚决杜绝融资担保的违规行为。另外,50号文第三点单独提到,要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PPP融资方式也是此次监管涉及的重点领域。

政府融资担保规范 - 财预〔2017〕50号文简析

2017年5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文)(以下简称“50号文”)发布,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进一步健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通过对文件的解读,可以看到,50号文的重点在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担保上。43号文以后,地方政府债券的大量发行,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已经明显规范,但是在融资担保上又出现了很多乱象,所以此次财预50号文的重点更多地针对融资担保行为。50号文要求各地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的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并且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坚决杜绝融资担保的违规行为。

另外,50号文第三点单独提到,要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PPP融资方式也是此次监管涉及的重点领域。第三点内容包括: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www.xing528.com)

从文件的条款来看,50号文并没有提出新方向的条例,基本上都是对前期相关管理条例的再次强调和细化,把前期的一些监管思路转变成具体的措施。我们可以看到,平台公司和政府监管的博弈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有政策就有对策,有对策就有监管,不断地往前发展,这也是政府债务管理不断规范化的过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