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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平台公司转型升级策略研究与立法制度建设的垫脚石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立法建设明显滞后,这是平台管理无序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由于规范地方政府运作的现行法律框架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从市场借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独立经济实体,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向市场借贷并快速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司化政府机构形式。然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承担债务责任的限制。

政府平台公司转型升级策略研究与立法制度建设的垫脚石

一方面,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立法建设明显滞后,这是平台管理无序的根本原因。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关于我国地方政府融资方面的立法停留在1978年的立法阶段,关于地方政府投资方面的立法仅停留在2004年《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8年5月《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对于投融资外部监督体系、内部运营等各方面的管理立法几乎空白。从地方立法层面来看,有关的法律制度对平台发展也缺乏系统性规范,因此对于投融资平台的管理方式仍是发现问题后再治理整顿的“干中学”方式,不利于平台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规范地方政府运作的现行法律框架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从市场借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独立经济实体,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向市场借贷并快速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司化政府机构形式。然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承担债务责任的限制。为了保证贷款安全,银行一般要求政府出具政府补贴还款的承诺函,承诺在政府制定的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由政府实行补贴还款。然而,严格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地方财政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由于地方政府不具备法律许可的贷款资格和担保资格,这类地方政府控制的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基建项目的最终还款,将由地方税收或土地出让收益来保证。当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不断扩大,依赖于财政补贴的融资平台要真正做到还本付息,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土地价格的上升。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居高不下的实际情况,和未来财政收入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使地方政府的财政问题最终转化为信贷风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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