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界限模糊。
总体来看,地方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关系模糊,设置比较混乱,从设立、人员配备等诸多方面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和支配,行政色彩浓厚。
从地方融资平台的设立方式与出资形式来看,多数由地方政府直接发起设立,股东绝大部分为地方国资部门,发起设立的方式种类比较繁多复杂,有些是直接通过货币资金形式,有些是通过国有资产转让,有些是通过划拨土地方式,有些是以各种税费权作为融资平台的初始资本金。地方政府对这些资产完全控制,在对这些资产进行注入和转拨过程中缺乏审计评估,也没有进行严格的公示程序。
从人员配备上,许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高管人员都是由其所属政府官员直接担任,很多还采取一套人马两套牌子形式。即便是部分人员关系已经转到融资平台企业里,但是仍然按照事业编制或者行政编制进行管理。
2.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
正是由于投融资平台的设置比较混乱,与地方政府关系无法厘清,使得大多数投融资平台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人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模糊,过多依赖于地方政府。经营决策由地方政府控制和绝对主导,资金来源、融资模式和债务清偿都过多依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造成管理上的政企不分,投融资平台的经营活动与政府财政投融资活动相互交叉,相互混淆。地方政府支出责任与投融资平台债务之间的边界也十分模糊,从而使得融资平台不能成为真正的独立运行的市场主体。由于融资平台治理不健全,在运营、资金管理上都比较落后,过于依赖地方政府,缺乏投资绩效管理意识,软预算问题突出。(www.xing528.com)
在投融资平台的实际运作中,多缺乏严格的管理规范,管理人员也缺乏必要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及风险防范意识和常识,还存在条块分割严重、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尽管地方政府都在积极强调要对融资平台进行“借、用、还”一体化管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较为严重的“借、用、还”相互分离的现象。此外,由于地方融资平台管理人员多数是由地方政府直接转变过来,缺乏相应的项目投融资和风险管理经验,导致项目投融资决策机制不健全,很少进行科学的论证,并且很少从融资平台本身的资金实力、债务负担以及偿债能力角度进行决策,这也导致了融资平台投资的往往是那些大型项目,融资规模较大。尽管投融资平台内部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公司法赋予其的监督管理职能并未实际履行。在日常业务中,也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缺乏市场化理念,导致在融资过程中,对融资成本考虑较少,只要平台能够获得融资即可;在对项目投资的过程中也很少关注项目收入,日常运营不注重成本控制等问题。
这种政企不分的经营管理体制,使得地方政府过于干涉融资平台人事,增加了高管团队的变动频率,也给融资平台经营和管理带来了较大不确定性。
3.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健全。
地方融资平台由于本身运作缺乏规范,公司缺乏治理,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不健全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地方融资平台官员多数来自地方政府,在公司管理方面经验不足,信息披露意识不强,导致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缺乏和不健全。另一方面,融资平台由于本身在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盈利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避免市场完全掌握融资平台本身的经营和盈利情况,选择不披露,或者选择性对企业信息进行披露。其次,缺乏对融资平台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由于地方融资平台背靠地方政府,在与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投资者进行谈判的时候比较强势,金融机构无法要求融资平台按照正常企业要求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和财务信息。
相比银行贷款而言,融资平台在公开发行债券上面信息披露要好很多,但是仍然不够充分。虽然监管机构会对发行债券的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严格要求,但在实际情况中,能够完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投融资平台少之又少。在融资环节,有些投融资平台为了达到发债标准和扩大发债规模,通过各种方式来美化和包装财务报表。在债务发行之后的存续期间,监管机构对融资平台信息披露频率和要求都进行规定,但是融资平台想尽办法进行规避。比如交易所债券市场要求发行人应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银行间债券市场更是要求发行人按期披露季报、半年报、年报。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多数地方投融资平台未按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从信息披露的内容来看,即便是披露审计报告,也经常会缺少报表附注以及对重大事项的解释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往往受到债券投资者的质疑。因此市场上不少债券投资者表示存在“看不懂投融资平台的财务报告”“不信投融资平台的财务报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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