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类
1.“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应收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应收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法院应当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下的明细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法院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下的明细科目。
4.“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存货—库存物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将原账的“存货—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1.“应缴税费”科目(www.xing528.com)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法院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明细科目。
2.“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是不再核算应付质量保证金,应付质量保证金在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转账时,法院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尚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尚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下的明细科目。
(三)净资产类
1.“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法院应当将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依据新制度,法院无需对原制度中“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对应的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法院应当将原账的“资产基金”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贷方,将原账的“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四)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法院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法院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法院在实现上述科目转换后,如还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按照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当对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
法院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账户余额及分拆原账户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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