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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会计核算流动负债类型及应用技巧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法院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款项。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向干警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法院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主要指长期应付款。

(一)流动负债

1.应交增值税

本科目核算法院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如法院收取房屋租金时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法院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房屋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缴财政款—出租出借收入”。

(2)交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贷记“银行存款”。

“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5-1所示。

表5-1 “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2.其他应交税费

本科目核算法院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以上税种在法院收取房屋租金时发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法院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法院应交纳的印花税直接通过“业务活动费用”科目列支,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干警(含长期聘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支付的劳务费按规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发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本科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法院实际交纳上述各种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应交税费”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5-2所示。

表5-2 “其他应交税费”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3.应缴财政款

本科目核算法院取得或应收的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法院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通过“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项的类别,下设“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应缴诉讼(执行)费”“应缴罚没收入”“其他应缴财政款”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法院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款项。年终清缴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取得或应收按照规定应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缴财政款”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5-3所示。

表5-3 “应缴财政款”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4.应付职工薪酬

本科目核算法院为获得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因辞退等原因而给予职工补偿所形成的负债。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临时聘用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通过“劳务费”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工资”(包括在职工资、离休费、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职业年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他个人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法院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应发工资。

①计提从事专业及其辅助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计提应由在建工程等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代扣个人工资中的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

①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干警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按照代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干警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③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为干警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扣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3)实际发放工资。向干警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计提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5)缴纳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及代扣个人工资中的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5-4所示。

表5-4 “应付职工薪酬”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续表

5.应付账款

本科目核算法院因取得资产、接受劳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可设置“部门内部单位(与法院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二级预算单位)”“部门外部单位(与法院无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其他(与法院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法院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金额。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所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服务以及确认完成工程进度但尚未付款时,根据发票及账单等有关凭证,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偿付应付账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www.xing528.com)

(3)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核销的应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应付账款”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5-5所示。

表5-5 “应付账款”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续表

6.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法院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存入的保证金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质保金、押金、其他应付)以及债权人(往来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法院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金额。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退回)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固定资产扣留1年以内(含1年)质保金的,取得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需要安装),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保金数额,贷记本科目。

(3)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4)暂收款项属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的,在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本年度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下一年初,应当按照上年暂收的款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暂收款项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5)暂收的款项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如应上缴、应转拨或应退回的资金),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仅做财务会计处理,不做预算会计处理。

“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5-6所示。

表5-6 “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续表

7.预提费用

本科目核算法院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先受益、后付款,受益期较长,金额较大的费用。

本科目应当按照预提费用的种类(如房屋租金、邮寄送达费等)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法院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每月预提房屋租金、邮寄送达费等费用时,按照预提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实际支付款项时,按照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5-7所示。

表5-7 “预提费用”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二)非流动负债

1.长期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法院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金额。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实物资产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购入固定资产扣留1年以上质保金的,取得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需要安装),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保金数额,贷记本科目。

(3)支付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核销的长期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2.预计负债

本科目核算法院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如对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

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已确认但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金额。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预计负债时,按照预计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实际偿付预计负债时,按照偿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3)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增加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调整减少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预计负债”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5-8所示。

表5-8 “预计负债”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3.受托代理负债

本科目核算法院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反映了法院对受托代理资产的支付义务,包括:案件过付款、诉讼退费(专指采取备用金和国库退库方式的诉讼退费)、代管罚没款、代管司法救助资金(专指政法委及上级法院实拨的特定案件的司法救助联动资金)、代管服装款、代管会费、代管食堂款项、代管先进个人奖金、罚没物品等。

党费、工会经费应分别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法院尚未交付或发出受托代理资产形成的受托代理负债金额。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取得受托代理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银行”,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2)取得罚没物品验收入库时,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罚没物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规定处置或移交罚没物品时,做相反会计分录。对于金额无法确定的罚没物品,由财务部门设立备查簿进行登记。物品移交时,在备查簿中注销。

“受托代理负债”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5-9所示。

表5-9 “受托代理负债”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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