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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会计核算体系及实务应用-流动资产核算法与实践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法院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账款核对中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的,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内容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②购买库存物品或购建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山东法院会计核算体系及实务应用-流动资产核算法与实践

(一)现金类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这里的现金是指广义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及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款。狭义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在法院会计中有两种含义:—种是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另一种是预算会计中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中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1.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法院的库存现金,应当设置“单位现金”和“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办法》收支现金,金额在1000 元以上的支出不得采用现金结算

“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法院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根据规定从法院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3)因法院干警出差等原因借出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实际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4)因购买服务、物品或者其他事项支付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

法院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账款核对中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的,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内容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法院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法院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应当设置“单位存款”和“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法院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将款项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其他收入”等相关科目。

(2)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其他费用”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

法院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法院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法院实际存放在银行的款项。

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本科目核算法院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额度。

法院收到“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2)支用额度。

①支付日常活动费用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购买库存物品或购建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③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购货退回。

因购货退回等发生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退回的,按照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等科目。

(4)注销额度。

年末,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做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若法院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法院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做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法院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法院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年末注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财政应返还额度

本科目核算法院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包括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主要账务处理:

(1)财政直接支付。

年末,法院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法院使用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支付款项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

年末,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做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末,法院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法院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做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法院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法院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现金类资产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4-1所示。

表4-1 现金类资产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二)应收账款

本科目核算法院因出租资产等应当收取的款项。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法院出租资产发生应收未收租金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2)法院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应当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法院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4-2所示。

表4-2 “应收账款”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三)预付账款

本科目核算法院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设备款和工程款。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及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还应当在本科目所属基建项目明细科目下设置“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其他预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法院应当于每年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根据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款项时,按照预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收到所购资产或服务时,按照购入资产或服务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业务活动费用”等相关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及备料款时,按照结算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发生预付账款退回的,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财政拨款收入”(本年直接支付)、“财政应返还额度”(以前年度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法院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预付账款”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4-3所示。

表4-3 “预付账款”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续表

(四)其他应收款

本科目核算法院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干警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等。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法院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2)收回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法院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按照实际发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根据报销金额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4)逾期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5)逾期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经批准核销时,按照核销金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法院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4-4所示。

表4-4 “其他应收款”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五)库存物品

本科目核算法院在开展司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一次性大批量购买的、单位价值较低的各种材料和办公用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等的成本。法院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1.初始计量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购入的库存物品,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库存物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成本的其他支出。

(2)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以名义金额计量的除外)。

(3)盘盈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2.主要账务处理

(1)取得的库存物品,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外购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2)发出库存物品。

法院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的库存物品,按照领用物品的实际成本(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库存物品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个别计价法亦称个别认定法,是指对发出的存货分别认定其单位成本和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

(3)法院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库存物品盘盈、盘亏以及报废或毁损,应当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按照待处理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

“库存物品”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4-5所示。

表4-5 “库存物品”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六)待摊费用

本科目核算法院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费用。本科目应当按照待摊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待摊费用应当在其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预付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其他费用,应当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待摊费用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法院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法院各种已支付但尚未摊销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费用。

“待摊费用”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4-6所示。

表4-6 “待摊费用”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六、非流动资产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法院为满足自身开展司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1号》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具体由法院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确认为法院的资产。

本科目核算法院固定资产的原值,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固定资产的确认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1)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法院实现服务潜力,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2)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3)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2.初始计量及主要账务处理

(1)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③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以名义金额计量或资产账面价值为零的除外)。

资产的初始计量,见表4-7所示。

表4-7 资产的初始计量

[注]资产账面价值=资产原值-已计提折旧(摊销)

(2)主要账务处理。

①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③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3.后续计量及账务处理

(1)后续支出。

与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资本化。通常情况下,将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时,按照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为增加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是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费用化。为保证资产正常使用发生的日常维修等支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计提折旧。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其成本进行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当注意四个事项:

一是适用范围:法院应当对满足条件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提折旧:①文物和陈列品;②动植物;③图书、档案;④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⑤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⑥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⑦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二是折旧基数:法院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是折旧方法:法院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当月不再计提折旧。(www.xing528.com)

四是折旧年限:法院通用资产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通用资产配备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基本业务装备应当根据《山东省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试行)》 (鲁财行〔2011〕29 号)的规定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上述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固定资产,参考《〈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 号)及其他行业性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具体见附录四、附录五、附录六。

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主要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4.资产处置

法院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资产或已达到使用年限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为净收益时做应缴财政款处理,或差额为净损失时计入资产处置费用。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按照被出售、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若计提折旧的,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5.资产清查

法院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未达到使用年限资产的报废或毁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盘亏、毁损或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照待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原值。

“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4-8所示。

表4-8 “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二)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法院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本科目核算法院无形资产的原值。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 000 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1.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法院;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法院在判断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是否可能实现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科技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法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2.初始计量及账务处理

(1)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法院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合同中约定预付开发费用的,按照预付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3.后续计量及账务处理

与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资本化。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对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时,如需暂停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已摊销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按照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无需暂停摊销的]或“在建工程”科目[需暂停摊销的],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暂停摊销的无形资产升级改造或扩展功能等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是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费用化。为保证无形资产正常使用发生的日常维护等支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计提摊销

适用范围:法院应当对满足条件的无形资产计提摊销。

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其成本进行系统分摊。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是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二是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三是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法院带来服务潜力的实际情况,预计其摊销年限。

各项无形资产不计提摊销的特殊情况: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法院应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

法院应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按照重新确定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无形资产按月计提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5.资产处置

法院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资产或已达到使用年限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资产账面价值(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为净收益时做应缴款项处理,或差额为净损失时计入资产处置费用。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报经批准出售、转让资产,按照被出售、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若计提摊销的,按照资产已计提的摊销,借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或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6.资产清查

法院应当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未达到使用年限资产的报废或毁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盘盈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无形资产,按照待处理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借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无形资产的成本。

“无形资产”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4-9所示。

表4-9 “无形资产”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续表

(四)工程物资

本科目核算法院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设备等。本科目可按照“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等工程物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按照确定的物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领用工程物资,按照物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工程完工后将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法院库存物品等的,按照物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法院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

“工程物资”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4-10所示。

表4-10 “工程物资”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五)在建工程

本科目核算法院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

法院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法院对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

本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明细科目,核算法院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设备款和预付工程款。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设备投资”明细科目,核算法院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3)“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法院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和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本明细科目应当按照下列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有些费用(如项目建设管理费等),还应当按照更为具体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是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是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是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照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是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投标费、社会中介审计(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竣工验收费等。

五是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六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单项工程或工程报废、毁损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七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八是其他待摊性质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时,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摊投资,借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

待摊投资的分配方法,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①按照实际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

实际分配率=待摊投资明细科目余额÷ (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设备投资明细科目余额)×100%

②按照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投资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 (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合计)×100%

③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投资=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成本或该项固定资产(设备)的采购成本和安装成本合计×分配率

(4)“其他投资”明细科目,核算法院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法院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也通过本明细科目核算。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房屋购置”“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等明细科目。

(5)“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科目,应按照待核销基建支出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6)“基建转出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为建设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法院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本明细科目应按照转出投资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将固定资产等资产转入改建、扩建等时,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按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固定资产等资产改建、扩建过程中涉及替换(或拆除)原资产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按照被替换(或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法院对于发包建筑安装工程,根据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按照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时,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含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设备投资

(1)购入设备时,按照购入成本,借记本科目(设备投资),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采用预付款方式购入设备的,有关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参照本科目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明细科目的规定。

(2)设备安装完毕,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时,按照设备投资成本(含设备安装工程成本和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设备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安装工程)。

将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按照相关设备、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科目,贷记本科目(设备投资)。

3.待摊投资

建设工程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和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和税费支出,先在本明细科目中归集;建设工程办妥竣工验收手续交付使用时,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摊入相关工程成本、在安装设备成本等。

(1)法院发生的构成待摊投资的各类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待摊投资),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的,按照工程成本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投资),按照残料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等,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报废或毁损的工程成本,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工程交付使用时,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摊投资,借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

4.其他投资

法院为建设工程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完成将形成的房屋等各种财产以及无形资产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

5.待核销基建支出

建设项目发生的城市绿化、损毁道路修复等不能形成资产的各类待核销基建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建设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转入待核销基建支出,按照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按照报废工程回收的残料变价收入、保险公司赔款等,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报废的工程成本,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对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进行冲销,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

6.基建转出投资

为建设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法院的专用设施,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照转出的专用设施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基建转出投资),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同时,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建转出投资)。

本科目(在建工程)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法院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

“在建工程”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4-11所示。

表4-11 “在建工程”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续表

(六)受托代理资产

本科目核算经由法院财务部门代为管理的涉案物品。

法院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的种类和委托人进行明细核算。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取得罚没物品时,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罚没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罚没物品成本无法可靠确定的,法院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2.按照规定处置或移交罚没物品时,按照罚没物品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时取得款项的,按照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法院受托代理实物资产的成本。

“受托代理资产”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4-12所示。

表4-12 “受托代理资产”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七)长期待摊费用

本科目核算法院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发生的改良支出等。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按照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按照受益期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法院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法院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4-13所示。

表4-13 “长期待摊费用”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八)待处理财产损溢

本科目核算法院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资产的报废、毁损的价值。

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理的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资产处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或发生相关费用的项目,还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法院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盈、盘亏、未达到使用年限资产的报废或毁损,一般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末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账款核对时发现的库存现金短缺或溢余

(1)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短缺或溢余,属于现金短缺,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

(1)盘盈的各类资产。

①转入待处理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对于盘盈的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对于盘盈的非流动资产,如属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当年新取得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各类资产。

①转入待处理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盘亏、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

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②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或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品”“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处理收支结清,如果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按照处理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如果处理收入小于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资产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资产净溢余。年末,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待处理财产损溢”账务处理简要示例,见表4-14所示。

表4-14 “待处理财产损溢”账务处理简要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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