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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会计核算及应用详解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法院对已经发生的业务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帮助管理者发现潜在问题并提前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控制。

山东法院会计核算及应用详解

(一)会计目标

法院经济业务或事项经过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核算后,通过预算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等形式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自身、审计监督机关、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综合反映法院财务状况、运行情况、预算执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法院会计主体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上述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或者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1)核算财政资金收支情况。

法院要采用规范的核算方法,连续、全面、系统地反映法院财政资金的活动情况,为政府预算管理和法院财务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法院应当提供其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流入流出、结余资金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信息,便于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2)分析财政资金收支执行进度,合理使用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法院应当提供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现金净流量及其增减变动的相关信息,便于评价法院业务活动绩效,采取措施合理调剂资金余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3)检查财政资金收支计划执行结果,实行会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法院在核算预算收支情况的同时,必须按照财务收支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为依据进行严格检查和监督。法院应当核算、分析和检查财务收支计划执行的过程、进度和结果,促进预算收支计划实现,保证经济业务合规合法。

(4)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客观反映法院运行成本。

财务报告除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准确反映法院运行成本外,还扩大了对资产、负债的核算范围,全面规范法院各项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准确反映法院“家底”信息,为相关决策提供更具价值的财务信息。(www.xing528.com)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法院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2)全面性。法院应当将发生的各项业务或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法院财务状况、运行、预算执行等情况。

(3)相关性。法院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法院司法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法院的过去、现在或者未来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4)及时性。法院对已经发生的业务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帮助管理者发现潜在问题并提前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控制。

(5)可比性。法院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法院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法院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可理解性。法院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7)实质重于形式。法院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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