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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在知识经济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他们为鼓励技术创新,特别注意对权利人的保护,立法建立了对知识产权的较高保护水平,谋求通过主导国际新知识经济的发展达到继续控制世界经济的主导权的目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如果希望实现从传统农业经济或者工业经济阶段向知识经济的跳跃式发展,就必须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创新系统及符合TRIPS要求的相应法律保障机制。

知识经济、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

TRIPS的诞生是世界经济从传统工业经济迈入现代知识经济并获得进一步高速发展的产物。从时间维度讲,农业经济大约跨越了数千年;资本主义工业经济的发展则大约经历了200多年,而知识经济的过渡期如果从20世纪70年代初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提出“后工业经济”或者1990年由联合国的研究机构正式提出“知识经济”的概念以来,不过短短数十年的时间[15],而对知识经济的确切定义,应该是在1996年亚太经合组织,即知识经济是“一种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人类正在步入以知识(主要是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分配以及消费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时代。

社会经济的每一次转型或者升级,都创造和释放了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也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传统社会的经济结构和世界财富的整体布局。这一点在知识经济时代特别明显。例如,在传统农业经济时代或者工业经济时代,衡量一个企业(社团)、地区乃至国家拥有财富的标准,是看该企业(社团)、地区、国家拥有多少实物资产,这些财产都是有形的和容易量化的;而在后工业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财富更多地体现为信息、知识以及对这些信息和知识的有效处理(方式)。这些新经济资源与传统的实物经济资源有着显著的不同,即:首先,新经济资源具有非消耗性,而且运用越多,成本越低,效益越高。同时不因某人用了,其他人就绝对地不能用了(例如驰名商标);其次,新经济资源还具有共享性,即其作为一种“经济”资源,不具有传统经济资源所特有的排他性;其三,新经济资源还具有非稀缺性,可以通过使用,生产得更多;其四,新经济资源具有易操作性,易于传播和处理(不同于传统实物资产)[16]。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改变了一个社会或者国家的经济增长方式以及财富的分配和评价机制,知识作为最为关键性的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源动力。例如,可口可乐公司的真正财富绝不是遍布全球的碳酸饮料生产车间和销售网络(这当然也很重要),其真正的财富是“可口可乐”这个驰名商标和该公司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的饮料配方,据估计,仅“可口可乐”这个商标的市场值就达几百亿美元。甚至该公司的几任CEO(首席执行官)曾多次夸口,如果某一天可口可乐公司在全球的生产车间以及销售网络被毁,该公司也能在一夜的时间内重建起来,这也就是知识经济与传统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显著的不同之处。

就现今的世界经济而言,这是一个高度国际分工与合作的经济网络体系,其中的知识经济产业和传统经济产业并存。而知识经济产品与传统经济产业产品相比,具有附加值高的显著特点:同样的产品,贴上不同的商标,价格就可以相差数十倍;同样的原材料(例如铁矿石),利用不同的冶炼技术(方法专利),制成的产品也是价格悬殊。所以,如果两个企业或者国家所拥有的实物资源完全一样,但是一个拥有更多的知识经济资源(如各种专利、驰名商标、版权等等),而另一个只有很少或者没有,则两者的市场财富在传统工业经济时代或者农业经济时代差别不会很大,而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则会相当悬殊。在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资源(其载体表现为各种知识产权)就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强度改变和决定了世界各国财富的分配以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在各种知识产权中,非标志性知识产权(这里主要是指创新性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以版权方式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以及未披露的商业技术秘密等,以下统称专利型知识产权)占据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他标志性知识产权(如商标权地理标志等)价值的增值部分也在很大程度上依存于此。在对专利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制选择上,各国政府部门总是在发明人(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确定合适的平衡点。而这些都是根据该国在国际经济专业化分工中所处的现实地位和所确定的目标地位而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在知识经济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他们为鼓励技术创新,特别注意对权利人的保护,立法建立了对知识产权的较高保护水平,谋求通过主导国际新知识经济的发展达到继续控制世界经济的主导权的目的。据统计,仅在1996年,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提成费和许可证收入就达到540亿美元以上,其中美国为299亿多美元,超过很多发展中国家集团当时的所有产品出口收入[17]。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大多数尚处于工业经济初期,在国际经济的专业化分工中处于劣势,一般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更倾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专利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普遍不高。在TRIPS之前,这种知识产权的国别保护机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在TRIPS之后,由于确立了一个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的最低保护标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明人)在发展中国家所能获取的权利保护水平将会上到一个新台阶。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不能及时建立自己国家的知识创新体系和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将会在新一轮的国际经济专业化分工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这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尤其如此。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如果希望实现从传统农业经济或者工业经济阶段向知识经济的跳跃式发展,就必须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创新系统及符合TRIPS要求的相应法律保障机制。因为真正的知识产权(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是买不来的,权利人(国)怎么可能轻易给自己创造一个竞争对手呢?所谓引进的先进技术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过时的,正如朱总理给两院院士做报告时所说的那样:“你们说什么是高技术产业呀?引进一条生产线,生产计算机,这叫高技术产业吗?这是为人家开辟市场?!”自从改革开放和中国政府提出科教兴国战略以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过去十多年中,我国为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也曾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予以支持,如关税保护,税收优惠,政府出口补贴等等。这些政策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加入WTO之后,上述许多措施就将取消或者修订,尚属幼稚产业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将面临巨大的冲击。

(一)中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尚属幼稚产业

高新技术在我国特指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以及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这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划分的信息科学技术等八大产业群范围大致吻合。经过“七五”和“八五”两个五年计划的调整,我国制造业的产业高级化趋势明显(见表1),高技术产业出口增长速度高达46%,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33%[18]

表1 全国制造业内部结构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1年,1998年)(www.xing528.com)

但是由于基础条件、管理体制、科技创新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实际发展水平在整体上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例如,自1988年在北京建立我国第一个科技工业园区(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来,全国已先后建立了353个国家级科技工业园区,高技术产品贸易额从1985年的52.5亿美元增长到1995年的319.2亿美元,增长约5倍,占全国商品进出口贸易总额和工业制成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1.4%和13.6%;1996年全国国家级工业园区的技工贸总收入2300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旧金山附近的硅谷一地的GNP就超过2000亿美元(约合16600亿元人民币),是我国全国科技工业园区GDP的十倍以上[19];以专利申请数而论,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只持有世界有效专利的1%[20]。1982—1996年间,美国共授予专利127.6万件,其中美国占54%,日本占20%,英国和德国分别占2.19%和8.1%,而中国以533件专利仅占0.04%。(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市场,其专利局所授予的专利具有权威性。所以,发明人都会拿自己的重大发明到美国去申请专利[21]。就我国国内而言,国家专利局1997年受理专利申请11.4万件,授权5.09万件,其中技术含量最高的发明专利授权量仅为3494件,不足7%[22]。而1996年、1997年两年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均保持上百亿美元的逆差,致使在我国国际竞争力近年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科技竞争力成为八大影响因素中唯一一个排位下降的指数。

(二)中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落后原因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整体发展水平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由于下列原因所致:首先是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修改前的专利法第6条第1款、第10条第2款关于国有企业只能作为专利持有人而不是专利所有人,在其持有专利的转让、质押等活动中重重受限的规定。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但是自1984年专利法颁布以来,“职务发明”申请量在国有企业一直上不去,就在于这样的规定严重地束缚了国企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好不容易发明了一项专利,不能自主投入经营使用或者转让,同时还需要额外花钱去获取和维护。这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又怎能激励以成本为核心的企业花大力气去进行制度创新呢[23]

其次,由于体制原因,我国投入技术创新部门的R&D(研究与开发费用)经费严重不足。表2说明了我国的R&D经费绝对额在逐年增长,但在GDP中的比例却一直不高[24]

表2 我国历年R&D经费情况(单位:亿元人民币)

续表

而同期(1996年)美国的R&D经费达1846.7亿美元,占GDP的2.52%;德国的相应数据为372.83亿美元,占GDP的2.28%;法国为283.92亿美元,占GDP的2.31%[25]。其三,技术创新主体错位。在西方发达国家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知识产权取得(申请)的主体也是企业或者个人,而不是政府研发机构。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6世界科学报告,在美国整个R&D经费开支中,工业研究部门占72%,政府部门占10%,非赢利性学术机构占18%。以成本为核心的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有很大的益处,企业重视投资回报和技术实用性,重视知识产权的商业时效。而在我国,企业却并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8年)提供的数据,全国2/3的技术开发力量在企业之外。1997年全国大中型工业企业23,950家,仅11,142家设有研发机构,其中1/4又因各种原因无法发挥应有作用;1997年国家专利局授予的46,389项专利中,企业仅占其中的32%。而非企业的技术发明在工业应用上难以与企业针对生产实际研发的技术相比,这也就造成了我国高新技术发明与生产的严重脱节。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20%,真正形成规模产业的科技成果只有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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