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入世,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冲击最为明显。服务贸易的立法、政策、管理体制以及政府职能都必须作出调整,以适应入世的需要。
(一)公平、公正的行政程序法的实施
公平、公正的行政程序法的实施是政府行政行为符合WTO规则的必要条件。由于对服务贸易的管制及调节手段主要是国内政府的立法及相关政策,因此,行政立法对服务贸易非常重要。行政立法的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符合行政法的要求。此外,随着我国入世,外商对服务贸易领域的投资会急剧增加,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公正与透明与否是其他缔约方非常关注的,因此,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法的要求。但是,只有行政实体法是不能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的,行政程序对行政实体法的介入是保证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公正与透明的最重要的制约因素。简单地说,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程序的正义和实体的正义密切相连。《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如果实体合法,而程序违法,法院也可以撤销该决定。程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实体的公正程度,程序的公正与实体的公正同样重要。这就要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自身必须遵守规则,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遵守WTO规则的应有之举。
(二)控制和协调地方政府的行为
控制和协调地方政府的行为,使其符合国家整体的政策。我国入世后,中央政府不再是规则制定权的垄断者,而与地方政府一样是WTO规则的参与者,如何调整、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通过何种手段规制、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是行政法面临的重要课题。当代政府职能改革的取向是公共服务输出的市场化取向以及政府间制度重新设计的分权取向,这值得我国借鉴。政府把自己作为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者,以优质的公共服务提供给企业和个人,从而获得良好的效益,因此,我国在政府职能转变时,应以市场化取向作为适应WTO规则的改革方向之一,逐步设计新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然后,在这一前提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就服务贸易管理权进行适当的分权,既能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又能兼顾地方各具特色的利益,重新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为了有效地配置资源以从全球化中受益,加强资源流动以应对全球竞争压力,必须既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以应对入世,同时中央政府保持入世后对地方造成不同冲击的协调能力,必须确保地方的政策符合国家的战略重点,同时又确保地方有充分的资源实现国家的目标。
(三)服务产业政策的制定及实施的法治化
入世后,根据国际贸易形势及竞争中我国的优、劣势,我国的服务产业一定会有适当的调整。然而,这种调整必须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行,而不能任意行使行政权。首先,产业政策制定与调整的前期步骤如行政调查与行政统计都必须依法进行,只有严格遵循相关的行政法,其结果才能予以接受。其次,在上一步骤基础上,根据相关的行政程序制定或调整相关政策。行政法治化将导致政府行为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降低企业和其他组织决策的风险与成本,自然有利于服务贸易的顺利发展。
本章小结:通过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原则作出分析,并对该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有利的利益合理保护条款进行归纳与分析,以便我国加入WTO以后,能巧妙运用这些条款,以维护我国的利益。此外,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我国具体承诺,必须对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的立法予以调整,使之符合上述规定,使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能融入国际服务贸易体系。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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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陶凯元著。《国际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制》。北京:法律出版社,第8页。
[2]顾经仪、侯放著。《WTO法律规则与中国服务贸易》。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3]郑志海主编。《入世与服务市场开放》。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北京:2000年版,第4页。
[4]陶凯元著。《国际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制》。北京:法律出版社,第124页。
[5]《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6]参见《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部分第16条。
[7]参见《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条。
[8]参见《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第6,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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