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是经成员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立法机关在批准加入WTO时也承担了“一揽子”义务,即接受WTO规则并使国内(域)内立法同WTO规则相接轨。因此在加入WTO的进程中,随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生效以及有关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执行,需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改、废止、解释和制定等立法工作。
1.修改法律
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三资企业法》等三个企业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就是为了适应加入WTO,比如说外汇收支平衡的问题是与WTO规则有冲突的,“原材料的购买要尽先在中国境内购买”,“外商在中国投保,先选择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这几条都已修改。
2.合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加入WTO而需要单纯废止的法律并不存在。但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原有法律废止的情况。
例如,为在加入WTO后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平等地展开竞争,需要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幅(财政部已提出了有关设想),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加以修改合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诞生后,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被废止。
目前对外商有很多优惠政策,加入WTO,外商将享受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将逐步予以取消。(www.xing528.com)
3.制定新法律
针对防范金融风险,有必要制定存款保险法。国外的银行在老百姓存款时,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为避免银行一旦垮台拿存款人的钱去清偿债务,引起社会震荡,政府就用一部分保险金去清偿存款人的钱。银行投保,实际上是为社会公众在金融领域提供了最后一道保险。中国没有金融退出机制,加入WTO以后,如果银行倒闭了,保险公司倒闭了,所有的储户从哪里取钱,原来的投保人怎么办。这方面我国正在进行改革试点。我国需要把在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这是依据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需要进行的立法。中国比较缺乏服务性领域中的法律。还需要制定《外汇管理法》、《金融机构退出法》、《存款保险法》、《投资基金法》、《电信法》、《旅游法》等。
4.清理法律
在现行法律未尽的领域和深度,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其所属部门制定了繁多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金融服务领域,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142件,由国务院所属机构颁布的法规达3523件;在征税收费领域,法规和规章近千件,仅海关进出口和关税方面就有130多件。其他领域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也同样繁多,并且其规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我国的入世的具体承诺矛盾之处甚多,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法律清理工作,清理之后的法律按照WTO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规范公布法律的工作。
5.调整地方法律
目前有所忽视的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章。按WTO协议的原则规定,当地方政府按照当地的法规做出了一些错误举动,中央政府有责任提供赔偿(当WTO的裁决机制做出裁决后)。在地方政府的法规中难免有地方保护主义,由于其规定不大妥当,今后就会造成一些纠纷。这种情况一旦出现,首先得由中央政府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全国人大对其进行调整,对国务院法规进行调整;而地方上,要主动地根据上述两个调整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是按照法律效力等级相应地做出调整,下位不能和上位不一致。同时作为上级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当对地方政府提出的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不适当的就予以改变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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