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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及目标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之一是期望在给予国家政策目标应有尊重的同时,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在互利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并保证权利和义务的总平衡,以便早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因此逐步自由化原则是通过平衡成员权利和义务基础上的多回合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而不是立即自由化。

《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及目标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之一是期望在给予国家政策目标应有尊重的同时,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在互利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并保证权利和义务的总平衡,以便早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因此逐步自由化原则是通过平衡成员权利和义务基础上的多回合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而不是立即自由化。这也是与货物贸易自由化规定的重要区别。虽然贸易自由化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但服务贸易的交易标的是服务行为,而服务行为并非标准化和大规模的提供,而是服务提供者以其独有的素质、能力、经验向个案的服务消费者提供,因此,其服务价值相对难以量化,只要市场具有垄断或优势地位的服务行业,其服务价格可能永远高于其服务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高附加值的服务行业所追求的自由化并不仅仅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甚至不是其目标,因为交易成本的节约与服务所创造利润相比,只占很小比重),更多的企图在于扩大市场本身。而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高附加值的服务行业方面差距悬殊,立即自由化,没有能力与之竞争,只能意味着本国高附加值服务行业市场的丧失,这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发展中国家具有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的优势,但这种服务业附加值很低,意味着即使规模大,创造的利润非常有限,很难弥补高附加值服务市场丧失所带来的亏损。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2款规定:“自由化进程的进行应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适当的灵活性,以开放较少的部门,放开较少类型的交易,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并在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时,对此类准入旨在实现第4条所指目标的条件(指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

此外,服务贸易对于国家而言,并不仅仅是贸易问题,还关系到非贸易政策目标的实现问题,如安全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收支平衡、社会公益等。这些政策大多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背景等考虑,如果立即自由化,则意味着国家对服务贸易控制权的大幅度减弱,也意味国家部分经济主权的丧失,同样也会引发社会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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