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的发展是以人类需求为导向的。货物可用于满足人类的需求,服务也同样如此。服务与货物一样,都是构成国际贸易的标的。
服务是指“由提供者向接受者提供具有使用价值的,能够给他人或他物带来帮助或变化的人类活动,包括提供者与接受者直接接触而进行的活动,以及提供者通过已经物质化或有形化的活动而向接受者间接进行的活动[1]。”由此定义出发,服务具有以下特征:①无形性。服务作为一种活动,其本身是无形的,但是服务本身可通过有形的服务手段、媒介或服务成果表现出来。如裁缝师裁缝行为是服务,裁缝所用的原材料是服务媒介、做成的衣服是裁缝服务的成果。服务仅指行为者的活动本身,不是指服务的手段,服务媒介,或服务成果。②不可分离性。由于服务是一种行为活动,因此,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③质量差异性。不同的服务提供者的素质和能力有差异,提供的服务也会有差异。④可交易性。服务同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各取所需,即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接受服务,并向提供者支付报酬,因而具有可交易性。(www.xing528.com)
鉴于服务具有上述特点,服务可在不同地域之间进行交换,即服务贸易。服务贸易包括国内服务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本文主要探讨国际服务贸易,因此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及类型作简要概括。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可概括为:“国际服务贸易是跨国界进行服务贸易的商业活动,即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的商业存在,向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过程[2]。”为了遏制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势头,乌拉圭回合经协商和谈判,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该协定制定与生效是国际服务贸易法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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