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协议的内容和原则
为了更深刻理解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内容,有必要对农产品贸易偏离关贸总协定稍作介绍。
1947年关贸总协定是适用于农产品贸易的,不过允许一国利用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及补贴等进行保护。总协定对农产品贸易作了不少例外规定:
第一,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定:“凡与出口价格的变动无关,为稳定国内价格或为稳定某一初级产品生产者的收入而建立的制度,即使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造成实质性损害……”。不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据此缔约方会将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纳入所谓“初级产品”之列。该项规定使各国政府为稳定农民的收入及农产品价格而实行补贴措施具有合法性,其他缔约方不能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和或反倾销税。
第二,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可实施临时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措施。
第三,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可实施进口限制,只要这种限制是为了稳定农渔产品市场,保障农渔产品的生产和价格稳定。
第四,关贸总协定关于限制出口补贴的规定基本上不适用于农产品。因为第16条规定:“缔约方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输出实施补贴。”
第五,关贸总协定一般例外规定,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应被排除在关贸总协定各项条款之外。据此,某些成员设置了一些不合理的检疫措施和标准,使动植物检疫成为一种非关税壁垒。
另外,关贸总协定“免责条款”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某缔约方可不履行某项义务。1955年美国要求并获得按第25条第5款规定对其主要农产品进口无限期的义务解除(Waiver),美国可以为执行其农业政策计划而对进口实行数量限制。之后,欧共体、日本等纷纷效仿,欧共体推出共同农业政策,其核心内容是对进口商品征收差价税(Variably Levy)[2]和出口补贴,日本出台高额补贴政策等等。农产品贸易越来越背离关贸总协定原则。
农产品偏离多边贸易体制,各发达国家成员高筑贸易壁垒,财政不堪重负,有数据表明,从20世纪80年代起,欧共体用于农产品补贴的财政开支已占到整个欧共体当局预算的80%以上,且有增无减。美国作为农产品严重过剩的国家,迫切寻求海外市场,在1986年9月于南美乌拉圭举行的关贸总协定年会上,首次提出了农产品自由化建议[3]。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各国对贸易自由化的认识日趋一致,经过多年磋商,签署了包括《农业协议》在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这标志着农业问题被重新置于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农业协议》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该协议共有21条款5个附录,主要内容是:
1.扩大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
(1)取消各种非关税措施或将其关税化
《农业协议》要求各国必须取消全部非关税措施,并将这些非关税壁垒措施以1986—1988年为基期,按一定公式转化为“等量关税”,再加上受非关税措施影响的产品的现行正常关税税率构成混合关税(combined tariff)。如果某一成员不将其实施的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关税,则应保证以低的关税水平每年进口一定最低量的农产品(最低市场准入机会)。
除此之外,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有两个例外,第一,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为目的而采取的措施;第二,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普遍例外或世贸组织其他协议而采取的、与农业无关的措施得以保留。
(2)降低农产品进口关税
换算混合关税后,发达国家农产品进口关税在协议实施期内(1995—2000年)平均削减36%,对每一单项产品进口关税至少削减15%。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进口关税在协议实施期内(1995—2005年)平均削减24%,每一单项产品减让率不低于10%。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任何义务。
(3)非歧视地实施关税配额
由于主要发达国家成员对部分农产品实行高保护政策,关税化后,关税税率高得出奇。为此,有必要对这些国家规定以相对较低关税水平进口一定量农产品义务,即在规定量内的进口征收较低关税,这一关税税率为0%~23%,超出额度的以关税化税率进口,并在所有成员间平等地实施。
(4)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
鉴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方面的操作存在困难,《农业协议》允许一些进口国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以扩大农产品的进口量,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对发达国家成员的初级农产品或加工农产品的最低准入水平不得低于基期国内消费量的4%;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最低准入水平为基期国内消费量的1%,进入第5年和第6年则增加到2%,至第10年达到4%。
2.减少成员政府对农产品的国内价格支持
《农业协议》首次对各成员政府农产品的国内支持制订了规则,把对农产品的补贴分为绿色补贴[4]和黄色补贴[5]两大类。
除绿色补贴外的上述种种对农业生产的补贴,统称为“国内支持总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简称AMS)《农业协议》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在1986—1988年基期年份内的平均支持水平上,在6年内须削减补贴总量的20%,发展中国家则应在10内年削减13.5%,都按年平均削减。各成员可在总量削减后调剂各补贴产品之间的补贴量。(www.xing528.com)
3.逐步削减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
很多国家通过对农产品的巨额出口补贴以提高出口竞争力,但此举严重扭曲了国际贸易和公平竞争。为此,《农业协议》规定,按1986—1988年基期的平均水平,发达国家成员应在6年内平均分期削减其对农产品出口补贴额36%,受补贴的数量削减21%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
4.动植物卫生与检疫
协议承认各成员政府有权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是规定,所有的措施必须限制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程度之内,而且不应该在情况和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进行歧视。
(二)入世对中国农业经济的影响
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的全面参加方,中国签署了《最后文件》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加入WTO而与各WTO成员签订了协议,这些规则和我国现行的农业贸易规则和有关运行机制及管理制度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异,入世必将对我国的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带来深远的影响。
对农业经济而言,中国加入WTO是双面刃,存在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1.有利影响
(1)可参加世界多边贸易规则的谈判和制订,可灵活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条款来保护自己,防止有些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中对我国的歧视性规定或滥用单边贸易行动,从而为我国农产品贸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享受WTO成员的各种权利以及各成员授予的最惠国待遇,有利于我国结合和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
(3)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可以抓住各成员提高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有利时机,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
2.不利影响
(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协调国内政策,由此而产生的政策调整和变更可能对国内农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下文将详述。
(2)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率低下,农产品成本上涨,以及供求缺口的存在,部分农产品已丧失了比较优势。大量国外农产品涌入,将进一步恶化我国农产品卖难的问题。
(3)中国加入WTO以后就须取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这将使农产品特别是玉米、大米和棉花等在第三方市场(即除美国、中国外的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优势受到削弱。中国从1990年开始取消出口补贴,并曾经承诺不再恢复已取消的出口补贴措施。在发达国家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出口补贴来提高其农产品出口竞争能力的情况下,中国农产品出口处于不利地位。
(4)农业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入世后大约有1000万以上的农业劳动力要转移到其他部门,但他们大部分为非熟练劳动力,向其他部门转移较为困难。
(5)《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对中国出口农产品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这将使中国农产品在规定的相应年限内(为15年)易受美国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对来自中国的倾销产品的“正常价格”的确定,美国采取替代计算法,即由美国商务部选定一个与中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格”的基础。由于替代国事先不确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关于倾销和反倾销的协定》也没有“替代国计算方法”,中国某些农产品特别是鱼类、蔬菜、坚果等对美国的出口是否构成倾销及倾销的幅度如何计算,事先都无从预料,因而该制度带有明显的歧视性[6]。
(三)入世对中国农业政策及农业经济法的影响
1.产量最大化的农业政策目标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7]。长期以来,政府对农业经济的干预采取加强数量控制、掌握大量粮源的行政手段。但是数量控制所带来的产量最大化目标并不能给农民带来收入最大化。这一政策目标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已越来越受到农民的排斥,在农民成为市场主体的情况下,效益最大化应成为农业政策的目标,这也是WTO的基本要求。
2.以往长期实行的农业保护政策必须扭转,过去一些有效的价格保护措施将因偏离WTO原则而难以为继。在此情况下,政府如何给农业以既符合WTO规则,又富有效率的保护和支持,并从根本上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是本书始终关注的问题。
3.落实农业政策的手段,也要从惯用的行政干预变为农业法律,前者因缺乏透明度和确定性而被WTO规则限制。从长期来看,不仅要切实执行各项农业法律法规,并且要使各项农业计划来自法律授权并依法实施。
4.入世为农业经济行政法的完善提供契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控。从美国的经验来看,这些农业经济法80%以上由政府制订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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