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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根本大法,根据前述法律的效力分层,该协议位于各多边协议之首。该协定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原则、活动范围、职能、组织结构、成员制度、法律地位、决策机制、协定的修改等多项内容。在今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运行过程中,当某个货物协议的基本条款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所确定的原则发生冲突时,毫无疑问应当优先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根本大法,根据前述法律的效力分层,该协议位于各多边协议之首。该协定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原则、活动范围、职能、组织结构、成员制度、法律地位、决策机制、协定的修改等多项内容。协定中有关货物贸易的内容也就成为世界货物贸易的根本原则与最高条款,GATT1994以及其他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均受其约束。例如,GATT1994在其序言中强调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full use);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则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对于世界资源应该“合理利用”或“最佳利用”(optimal use)。[1]考虑到世界资源是国际货物贸易的基础,对资源的利用方式必然会反映和制约货物贸易协议。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协议(GATT1947)经常受到环保主义者的指责与抵制,就是因为国际货物贸易不受约束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导致世界资源的过度利用,而资源的过度利用,必然会影响和破坏人类的整体生存环境。《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关于资源利用方式的新要求已经和必将对各货物贸易协议构成制约和影响:例如GATT1994的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和(G款)在实践中被用作采取环境贸易措施的基本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构成武断的或者不合理差别待遇”,或“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任何成员都有权采取“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B款)”,或“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条款(G款)”;《农产品协定》附件二对某些可以免除削减义务的国内支持进行了规定,即一般人们了解的“绿箱”政策,其中之一就是与环境规划有关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政府对环境规划项目有关的研究和基础工程建设所给予的服务和支持,以及按照环境规划给予农业者的直接支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8条第2款(C)项将与环保有关的补贴列为“不可申诉”的补贴,即任何成员都可以采用而别的成员无权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所谓“绿色补贴”,它规定:各成员为促使现存的企业设施适应新的依法实施的环保要求(这类要求会对企业造成较大的制约或者较重的经济负担)而给予的补贴为不可申诉补贴。在今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运行过程中,当某个货物协议的基本条款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所确定的原则发生冲突时,毫无疑问应当优先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我国有关货物贸易的外资(外贸)立法除了应该与各具体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接轨外,更应充分尊重或参照《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基本原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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