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发展史以及其衍生出的经济理论的简要回顾表明,在重商主义之后,无论是自由主义、凯恩斯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均把塑造和维护经济体制中的竞争秩序、利用竞争的内在机制视为提高经济绩效和效率的最佳手段。市场并非十全十美,它有自身的弱点,市场中的竞争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种限制竞争的自然倾向,为了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他们可能会采取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销售同种产品的企业常常结成卡特尔,相互协调产品的价格等等。在无限制的自由运行中,市场会走向自身的反面——取消市场。简单地说,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是由四部分组成的,即健康的市场、自由的企业、公正的竞争和适当的国家干预,市场的自由性、公正性和竞争性实质是上一个健康市场存在的标志,自由、公正和竞争是针对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而言的。市场上必须有相当数量的主体,竞争才能展开。首先,必须保证经济主体自由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权利,不允许设置人为的障碍。其次,必须保障竞争过程的公平、公正、自由和安全,不允许特权或违反市场规则的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再次,必须保护市场中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不允许通过损害消费者来获得不正当利益。
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传统任务是预防市场势力,禁止经济垄断。因为竞争会导致垄断,充分的和不受限制的合同自由会产生不合理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因此,国家必须在竞争中充当裁判员角色,规范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以协调竞争者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反垄断法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统一、自由、公正和竞争而存在的。其中的关键是维护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和企业自由。反垄断法为了“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而干预经济生活,这是反垄断法的作用之一。这一法作用直接关系到现代经济民主化在一国的实现。此外,反垄断法还维护竞争秩序,保证市场健康,这一法作用关系到社会的物质进步。从许多国家反垄断法的实践来看,反垄断法除了要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之外,至少还有一个目的就是维护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明确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某些明明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公司合并会被政府批准。(www.xing528.com)
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保证市场发生最优化的作用。它保障企业获得与行使公正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机会,保障企业平等地进入市场的自由权利;它谴责打击所有分裂市场、取消和扭曲市场的企业行为、政府行为。正因为如此,反垄断法才被喻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并昌盛于世界法律之林[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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