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机制解决的主体是各成员政府,而不是其他组织,因此政府必须具有相关的职能,以更好地保护我国企业;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要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争端解决的职能,我国政府除了具备监管职能外,应增加服务职能,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服务,这也反映了现代政府职能从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的趋势。相对于反倾销、反补贴的争端解决而言,政府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政府应建立申诉协调机构,受理我国受诉企业或组织通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请求,并代表我国政府与起诉成员政府进行磋商,或向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提请解决纠纷。
第二,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机关应充分掌握WTO规则的规定,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认真受理受诉成员关于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下解决纠纷的请求。
第三,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以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公平与合理。
第四,我国政府应建立关于WTO的咨询机构,为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应诉提供充分的信息与建议,在国际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利益,从而在整体上维护我国的利益。
【注释】
[1]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www.xing528.com)
[2]张晓东著。《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164页。
[3]BIA是英文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的缩写,译为“最佳可得资料”,实际上就是有关利害当事方所能提供给当局的资料。如果有关利害当事方拒绝与当局配合或向其隐瞒必要资料,则当局有权根据现有可得资料对该当事方作出不利的裁决。参见《新守法》第6条第8款及其附件二。
[4]曾令良著。《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298页。
[5]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
[6]都毫。《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
[7]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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