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规定是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基础性依据。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相关规定太抽象化和原则化,对各种专业术语的定义或适用条件未加以明确化或具体化,导致对该条例的执行具有主观随意性,这种现状不符合WTO对我国入世的要求,因此,必须加以修改和完善。
1.倾销的认定。①在倾销认定中,加入“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限定术语,这对倾销的认定是不可或缺的。借鉴各国的实践,以排除法列举“非正常贸易过程”,比如关联当事方之间的销售和有补偿安排的销售、低于成本的销售、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等;②对“类似产品”、“可比价格”的定义或构成条件予以细化;③对国内销售价格、第三国价格及构成价值的确定和衡量加以具体量化,对于它们的适用条件作出具体限制;④对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方法应具体化,以确保价格在比较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制定。
2.补贴的认定。①引入《补贴协定》中补贴类型的规定,并对各种补贴类型的涵义及适用条件予以明确化和具体化,因为这是《补贴协定》中基础性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仍是空白;②对补贴金额的计算方法予以明确化,并加强透明度,以利于补贴金额计算的客观性及公平性。(www.xing528.com)
3.损害的确定。①对累积评估的条件及作法予以明确化和具体化,以利于操作;②对“国内产业”的认定条件做到与WTO规则相一致,因为对“国内产业”的认定不同对损害的存在及程度范围有直接影响;③引入“地区产业”的规定,这种规定对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成员有利,我国应合理利用“地区产业”的规定,同时在国内法中予以承认,以在对等基础上允许他国成员适用该条款。
4.因果关系的附加条件。不管倾销或补贴,都要求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可能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但是,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是有经济或政治成本,如果损害后果小于提起调查成本,终止调查是理智的选择,因此,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除了满足因果关系的条件之外,应增加“符合我国的正当利益”的附加条件,以增加有关调查当局实际操作的灵活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