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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平贸易原则适用的基本体现是WTO防止倾销和限制出口补贴。这是WTO要求缔约方取消数量限制而采取的一种平衡措施。如何在阻遏出口商利用倾销、缔约方利用补贴进行不正当竞争和限制进口国政府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之间保持平衡,是贸易公平原则及其适用的价值所在。总之,缔约方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必须严格遵守该协议,不得予以保留,因而《新守则》成为目前最权威的反倾销法律文件。

公平贸易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公平贸易原则适用的基本体现是WTO防止倾销和限制出口补贴。这是WTO要求缔约方取消数量限制而采取的一种平衡措施。因倾销和补贴商品在价格上具有优势,很容易扩大进口国市场份额,而进口国又不能采取数量限制的方法限制进口,因此,进口国(特别是比较成本处于劣势的国家)若不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手段,则国内相应工业将遭到沉重的打击。若对倾销和补贴不加以禁止和限制,则会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因此总体上也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如何在阻遏出口商利用倾销、缔约方利用补贴进行不正当竞争和限制进口国政府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之间保持平衡,是贸易公平原则及其适用的价值所在。

1.WTO反倾销的法律依据

WTO反倾销的法律依据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第6条和《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又称《1994年反倾销守则》,以下简称《新守则》)。虽然后者是对前者更具体的解释和补充,但由于各自规定的不同,二者的法律效力并不一致,后者比前者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根据《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第1条第6款(即“祖父条款”)的规定,各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只是“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该协定第二部分”,而总协定第6条属于该协定第二部分,因此,缔约方在缔约之前已有国内反倾销法律优先于总协定第6条适用,总协定第6条对于他们并无强制约束力。为了弥补总协定第6条的缺陷和更好地贯彻该条所确立的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新守则》自身增强了其法律约束力,缔约方当然应该遵守。该守则第18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方必须按本守则规定才能采取反倾销行动;第2款规定,非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对该协议任何条款提出保留;第4款规定,各成员须采取必要步骤,以保证可能适用于有关成员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该协定的规定一致。总之,缔约方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必须严格遵守该协议,不得予以保留,因而《新守则》成为目前最权威的反倾销法律文件。(www.xing528.com)

2.WTO反补贴的法律依据

总协定反补贴制度主要规定在第6条、16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补贴协定》)。总协定第6条、16条对限制补贴作出一般规定,同样根据“祖父条款”,该条款对已有的国内反倾销立法的缔约方并无约束力,而《补贴协定》第32条第1、2、4款对自身法律效力予以规定,包括各缔约方只能根据该协定采取反补贴行动,不得保留任何条款,各缔约方都必须遵守。因此,《补贴协定》对各缔约方具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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